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王曉迪
商報濟南消息 濟南市民馬先生前不久買了一輛二手車,價格合適,款式也是自己最中意的。但當自己準備給愛車買保險時,卻被告知要付高額的保費賣車簽了協議有事故誰負責,因為這輛車曾出過重大事故。了解實情后的馬先生立即與賣主取得聯系,但對方一口否認存在重大事故。無奈之下馬先生將對方告上法庭,在質證環節,被告表示涉案車輛出現過傷亡事故,但該傷亡事故并不影響車輛的正常車況及功能,對于車輛本身來講并無影響,他認為原告的理由并不足以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并認為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約定事由及法定事由,原告主張解除車輛買賣合同并無法律依據。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表示,馬先生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能夠證明案涉車輛曾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傷的事實。原告認為二手車交易過程中,是否發生上述事實,對于買受人決定購買車輛的主觀意愿的形成會產生較大影響。根據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觀念和風俗習慣,出過傷亡案的車輛可能會造成正常流通受阻或者價值貶損,得知該事實后當日便聯系被告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后又多次聯系對方,在對方不予處理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足可印證原告系因陷于錯誤認知而簽訂案涉二手車買賣合同。根據原告提交的通話錄音可以看出:原告發現案涉車輛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后賣車簽了協議有事故誰負責,被告仍繼續欺騙稱“當時人沒事”“人是過了一段時間才沒的”“不屬于撞死人的車”,足以證明被告存在欺詐的故意。
據此,承辦法官表示,因案涉車輛在出售前發生過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在購買車輛時產生錯誤理解,即便案涉車輛不符合《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中所規定的“重大事故車”,根據日常生活觀念賣車簽了協議有事故誰負責,該事實也足以影響原告決定是否購買車輛。據此判決雙方買賣合同撤銷,在案涉二手車買賣居間合同被撤銷后,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支付的購車款,同時,原告應向被告返還案涉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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