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3】138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工亡,受害人要求第三人、保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后,又選擇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受害人在工傷保險待遇中請求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與在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在性質和內容是一樣的,從我國現有法律設置來看,受害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獲得重復賠付。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26日,原告王某、張某某、王某某親屬王某明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前方車輛發生追尾碰撞,造成三原告親屬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親屬王某明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車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歸案外人石某某實際所有車輛事故理賠,掛靠在蒙陰某運輸公司名下經營,原告親屬王某明受雇于案外人石某某駕駛貨車。2020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因其親屬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65元。
2021年3月15日,蒙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三原告親屬王某明為工傷,由掛靠單位蒙陰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后死者王某明親屬三原告申請勞動仲裁,2022年5月11日,蒙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下:1、被申請人支付三申請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元。2、被申請人支付三申請人喪葬補助金元。3、駁回三申請人其他仲裁申請請求。蒙陰某運輸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蒙陰縣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判決
蒙陰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一、駁回蒙陰某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二、蒙陰某運輸公司賠償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元、喪葬補助金元,共計元。后蒙陰某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臨沂中院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案外人石某某所有的車輛掛靠在蒙陰某運輸公司名下經營,三原告親屬王某明系其雇傭的駕駛員,石某某與蒙陰某運輸公司未按規定為王某明參加工傷保險,故蒙陰某運輸公司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訴爭的關鍵問題在于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存在競合時,受害人能否獲得重復賠償。如果勞動者是因為第三人侵權導致發生工傷事故的車輛事故理賠,勞動者享有兩個請求權,一是基于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請求權,二是基于民法規定的民事侵權賠償的請求權。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不能因第三人的侵權賠付了受害人的部分損失,從而免除或者減輕其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該條等于規定了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享有代為求償權,受害人獲得第三人賠付醫療費用,工傷保險責任單位免于賠付。但是受害人能否繼續向工傷保險責任單位要求其他的費用?但從保護權利人方面來說,受害人應該享有除了享受在醫療費用上可能獲得單賠車輛事故理賠,其他的費用有可能獲得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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