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下班途中受傷,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即: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及”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下班途中摔傷與此無關,不能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下班途中摔傷是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用應按醫療保險規定辦理,停工治療期間,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開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開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開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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