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好幾十萬的汽車,閑魚上只賣你敢買嗎?……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車多半“有點問題”,但架不住一顆想貪便宜的心啊!
被拖走的二手車
湖南岳陽,男子楊某通過閑魚(二手交易平臺),從賣家陳某處購買了一輛福特野馬跑車,并在當日向他轉賬元。拿到車后,楊某將車停在了自家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第三天夜間,車卻被武漢某擔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張“取回車輛告知函”。
原來,該車車主由武漢某擔保公司擔保取得銀行汽車分期貸款后,將該車輛抵押登記于銀行。不久,車主便因付不起車貸嚴重逾期,擔保公司代償車款后怎么查是不是抵押車,取得了該車輛處置權。但車輛已經流向市場,所以擔保公司依法保全該車輛,將車拖走了。
而后,楊某將賣家陳某起訴至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怎么查是不是抵押車,要求解除雙方的車輛買賣合同,并返還購車款。
庭審中,被告陳某卻辯稱,原告楊某并非一無所知。他表示,在購買車輛前,雙方進行過詳細溝通,原告楊某明確知道該車輛為抵押車輛,自己也出示了車輛的相關抵押記錄;而且原告楊某長期從事二手車買賣工作,對于購買抵押車可能產生的風險有深刻認知,并非毫無經驗的購車人;購買車輛的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車輛是由武漢某擔保公司拖走的,自己并無違約行為。
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對車輛抵押登記情況等并無任何隱瞞,完全將真實情況告知了原告楊某,原告楊某知道后,仍自愿購買并支付價款。可見原、被告之間訂立的車輛買賣合同為雙方自愿達成,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等,應為有效合同。
原告楊某依約支付了價款,被告陳某依約交付了車輛,該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故原告楊某請求解除買賣合同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楊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合同有效!駁回上訴
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楊某自認買賣二手車輛為其副業,案涉車輛新車指導價在30余萬至40萬;被告陳某已告知原告楊某案涉車輛抵押在銀行,且原告楊某還反問“有沒有做安防措施”;被告陳某以16.4萬元購進案涉車輛,并將付款轉賬記錄發送給了原告楊某,而原告楊某僅以9.8萬元購進。
上述事實均足以表明原告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二手車買賣的相關經驗,在明知案涉車輛為抵押車的情況下,仍低價購進。
同時怎么查是不是抵押車,原告楊某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他人對案涉車輛享有權利。被告陳某也沒有對該情況進行隱瞞,所以陳某不承擔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最終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抵押車有風險,買賣需謹慎
貪圖便宜購買有權利、瑕疵的抵押車是有風險的。
若明知該車輛為抵押車仍購買,建議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及車輛被抵押權人取回時違約責任問題,避免錢車兩空。
(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