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時俊亞 徐耀軍)出租車司機蘇某駕駛的出租車與張某駕駛的汽車相撞,交警認定張某負全責。那么,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車子修理期間的停運損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一起有關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3月12日,張某駕車與出租車司機蘇某在行駛時發生追尾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蘇某無責任。
事故后,蘇某于3月13日將車輛送去維修,于3月25日維修完畢,共計維修13天,相應花費已由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因蘇某駕駛車輛為運營車輛,雙方對蘇某所要求的停運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于是蘇某將張某及張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蘇某起訴的損失屬于停運損失,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情形,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免責事項條款第24條第一款之規定停運損失不屬于商業險賠償范圍。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已經用在了原告所產生的修理費用上。對原告要求停業損失的數額過高,對原告要求停運損失的標準及天數均有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作為格式條款,在投保人聲明中雖然有投保人的簽名,但在需要投保人手寫“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處為空白,亦未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故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停運損失屬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肇事方賠償。但停運損失系利潤損失,原告提供的證明中載明的是出租車運營的毛收入為每天250元至350元,該毛收入應扣除運營成本,法院酌定原告每天的停運損失為200元,因原告車輛維修的天數是13天,故原告的停運損失應計算為2600元,超過部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法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故上述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支付。遂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某停運損失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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