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人為了方便會考慮購買二手車代步。殊不知,二手車價格雖然不貴,但購買二手車卻是個“技術活”,稍有不慎就可能買到問題車。前不久,揚州市民竇先生在市區某車行以23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汽車。與車行承諾大相徑庭,竇先生第二年為車輛辦理保險,卻被保險公司告知車輛屬事故車不予承保。經過鑒定,證實該車的確是重大事故車,這讓竇先生頗為氣憤。他一紙訴狀遞交邗江法院。近日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
2020年夏天,竇先生為了出行方便計劃購買一輛二手車。出于經濟實用考慮,他走訪了揚州市區多家二手車行,最終相中了某車行售賣的一款黑色寶馬轎車。車行的導購介紹,“該車曾經出過車險,當時與另一輛車發生了小碰擦。”竇先生得知,寶馬車原裝前車燈曾有過損毀,經過維修更換等處理,車燈目前已能正常使用。
車行方面為了顯示誠意,特意邀請專業人員對車輛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價值為25萬余元。后經過幾輪砍價事故車轉讓協議,車行最終同意以23.6萬元的價格成交。購車前,對于該車曾經出過事故這一狀況,竇先生曾有過動搖。但他轉念一想,“這種車型如果是全新的話,4S店的售價起碼要四十多萬,況且該車已經修復一新,發動機等關鍵部件也沒有更換過。”思考再三,竇先生最終出手購買了這輛二手車。根據雙方的約定,購車當年保險由這家車行承擔。
竇先生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直至數月后,其為車輛投保第二年的保險時,才發現了端倪。原來,2021年車險到期后,竇先生在手機客戶端上為該車投保,被系統告知,“理賠疑似全損車輛,系統無法承保。”他有些懵了,這與車行當初的說法不同,該車究竟是什么樣的損壞情況?
為探明真相,竇先生委托一家公司對寶馬車進行了檢測,該公司出具的檢測結論為:左A柱鈑金做漆,左側縱梁變形,右側縱梁變形,右前減震器懸掛部位燒焊,結論顯示為重大事故車。評估結果擺在眼前,竇先生意識到當初買車時不夠細心,自己被車行騙了。
保險公司與專業鑒定機構的說法如出一轍,這樣的結果令人措手不及。竇先生在氣憤之余,第一時間與車行取得了聯系。種種解釋難以令人信服,竇先生心理的疙瘩無法解開。他認為,出過大事故的二手車再上路行駛,可能存在安全隱患,再加上考慮到車行方面很有可能欺詐消費者,竇先生萌生了退車維權的念頭。他向車行負責人挑明,“還是取消我們之間的合同吧事故車轉讓協議,我把車退給你們,你們把當初的購車款全部退還給我。”
竇先生提出退車還款的要求,遭到車行方面的拒絕。雙方各執一詞,眼看事情沒有商量余地,竇先生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便將這家車行告上了法庭。
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竇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希望法院判令解除其與被告原先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同時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并給予三倍賠償。日前,邗江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在銷售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為。
法院認為,相關法律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做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答復。經營者對消費者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欺詐。
被告作為車輛的銷售方,系二手車的經營者,應當對于銷售的車輛情況有足夠了解并告知消費者。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已經將案涉車輛發生事故以及事故的程度等相關信息告知原告,而該信息足以影響原告決定是否購買案涉車輛,故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現原告要求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23.6萬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應同時將案涉車輛退還被告,并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三倍購車款70.8萬元,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院據此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于2020年7月簽訂的《車輛轉讓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23.6萬元并賠償70.8萬元;原告返還被告寶馬牌黑色轎車并協助被告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荔枝網、零距離事故車轉讓協議,僅用于學習分享,圖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聯系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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