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原告,抵押車輛購買合同判無效,返還我方所有購車款,我方勝訴。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擅自將其占有的質物為原告設定質權,因此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轉押協議無效,被告應當返還轉押款元。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該車實際車主是劉志,被告對車輛魯并沒有質押權,且被告設定轉質押,也沒有其他質權人的書面同意,不享有轉押的權利,所以被告無權轉押該輛車,所以轉押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對于轉押價款元應當返還給原告。
三、本案中,在派出所的筆錄中原被告承認是車輛轉押關系,因實際車主劉志將車強行從原告手里搶走,致使原告無法取得該車輛的所有權,所以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元,請求法院依法支持。
綜上所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沒有車輛的轉質權,違法將該車轉質于原告,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