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房女士代表弟弟維權,要求賣車人退還全部車款并承擔貸款買車產生的費用。
弟弟瞞著家里人貸款買了一輛二手車,剛到手就被鑒定為“重大事故車”,不但車身、車梁存在焊接、拼接痕跡,還查出在買前2個月發生事故的出險記錄,“原值20萬左右的車,理賠了19萬,這不是推定全損的殘值車嗎?”
老父親得知此事氣得一病臥床不起,姐姐生氣還要幫弟弟維權。然而,當初朋友介紹的車商,如今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退還5000塊錢,“銷售欺詐騙了我15萬,能用5000塊錢了事嗎?”
瞞著家里人買輛“精品二手車”
查出疑似“全損”
8月8日看車,并交了2.4萬余元定金;8月12日取車拿手續,沈陽法庫的小房(化名)高高興興開著自己15萬元買的本田汽車回了家。
“家里條件并不好,原本有一輛小貨車,之前雖然有買車的想法,但是因為錢緊一直也沒買。”姐姐房女士告訴記者,弟弟把車買回來讓家里人大吃一驚,但沒想到更吃驚的還在后面。
“車開回來之后,弟弟就發現這車的故障燈總亮。于是第二天就找第三方鑒定機構檢車去了。”電子版檢車報告結論顯示,這是一輛“重大事故車”。報告中具體內容顯示,這輛車的主體結構有9處修復痕跡,其中包括水箱框架、翼子板內骨架、縱梁、邊梁、A柱、B柱等位置存在燒焊、切割、變形、褶皺等9項問題。
同時,通過軟件查詢這輛車的出險記錄,房女士姐弟還發現,在2023年6月,這輛車有一次理賠19萬元的事故記錄,“原值20余萬,理賠19萬,這難道不是一輛因為事故被推定全損的殘值車嗎?”
房女士說,這輛車還是弟弟貸款買的,“首付款共4萬,8月8日交了2.4萬元,12日取車交了1.6萬元;貸款共計13萬多,其中包含了2.4萬多元的服務費。”
“花這么多錢,還上當受騙了,我爸一下子就氣病了。”房女士說抵押車怎么贖回來,老父親本來患有腦血栓,4月份還住院治療,剛出院不久,得知這個情況之后,“血壓一下子就升到200多,現在臥床起不來。”
“老鄉坑老鄉”
退車得損失5萬元?
出于愛護弟弟,姐姐房女士讓弟弟在家負責照顧老父親,自己扛起了幫助弟弟維權的責任。
房女士向弟弟了解到,這輛車是弟弟小房通過一個朋友找到的車商,“這個朋友中間人曾經也賣過一個多月的二手車,和賣我們車的人曾經是同事。”房女士說,出售這輛車的趙某玉還和自己家是老鄉,“我家法庫縣城的,他是葉茂臺的。”
“別人都是老鄉幫老鄉,我們遇到的卻是老鄉坑老鄉。”房女士說,發現這輛車有重大事故之后也聯系過這位“朋友中間人”,“人家說有任何需要都愿意配合,但畢竟車不是人家賣的,我們還得找賣車的人。”
記者注意到,在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中,除明確寫明甲方保證車輛,“無火燒、無水淹、無事故”之外,還寫了“以三方檢測為準”及“8月20日做檢測發現車況有水淹、火燒、事故,退車配合甲方”。
房女士說,自己多次聯系賣車給自己的趙某玉,但是對方的態度自己不能接受,“他說這車是從別人那找的,只能便宜賣了,賣多少錢給我。”房女士堅決要求退車,對方又表示退車的話,“讓我墊付貸款違約金,先把抵押的車輛行駛證贖回來等等要求。”房女士說,如果按對方的退車方式,“我們要損失貸款的服務費及貸款違約金共計5萬余元。”
車行自稱無責:
人不是我的,車也不是我的
房女士告訴記者,弟弟和趙某玉看車、買車、簽合同及后續自己與趙某玉協商退車的地點都在沈陽市于洪區白山路一家叫“盛鑫二手車”的車行進行。
9月6日,記者與房女士一起再次來到這家車行,一位自稱不是老板的男子坦言,趙某玉和購車人小房及其姐姐房女士確實曾經到店進行過以上交易及協商流程抵押車怎么贖回來,但“趙某玉不是我們店員工,車也不是我們店賣的車。”因此不能對這筆交易負責。
這名男子稱,趙某玉和店里一名員工是朋友,其借這個地方進行交易,該店老板不知情。然而在該男子的手機里,存在與趙某玉的轉賬記錄,該男子還在微信上告知趙某玉,“店費”不收了,讓趙某玉下次別來了的內容,“這‘店費’很可能就是趙某玉利用這家店進行交易的費用吧,所以說他們沒有關系,我不相信。”房女士表示。
賣車人稱退5000元已解決
當事人:必須退車并承擔費用
在店內,房女士聯系趙某玉,希望他到店繼續談退車的事情,但對方稱“我在鞍山呢抵押車怎么贖回來,去不了。得今晚或者明天早上回沈陽”。
電話中,趙某玉向記者表示,這輛車的事已經協商處理完了,“說好賣這輛車我賺的5000元退給她。”
然而房女士說,自己從未同意以對方退款5000元了結此事,“他隱瞞車況,欺詐交易,騙我們家15萬元買輛‘全損修復車’,能退5000元就息事寧人?”
隨后,趙某玉再次來電聯系房女士,表示如果要求退車,僅可承擔車款,對于貸款產生的費用不能承擔,再次被房女士拒絕。
房女士表達自己的訴求,這樣的車毫無安全性可言,根本不敢駕駛,“我們要求他必須給我們退車,并承擔因對方欺詐交易產生的費用。”
雙方約定,等趙某玉回到沈陽后將再次對此事進行協商。
律師:賣方如存在銷售欺詐行為
應承擔買方損失
遼寧滿潮律師事務所王漢農律師表示,在本次事件中,買賣雙方在交易合同中已經就車輛的狀況做出了明確的約定。賣方以文字表述方式做出了車況“無火燒、無水淹、無事故”的承諾,雙方還做出了“以三方檢測為準”的車況鑒定方式。
目前,買方以第三方檢測報告及發生在交易前的出險記錄為依據,指出賣方銷售過程中隱瞞“重大事故車”的車況,存在銷售欺詐的行為。
如果這一事實客觀存在,買方有權提出解除交易合同,并且主張存在過錯的賣方承擔相應責任。除了退還車款的訴求外,買方有權主張賣方承擔因其交易中過錯產生的諸如貸款利息、違約金等其他損失。
遼沈晚報記者 呂洋 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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