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鄉塘法院,近日,班女士終于得到她起訴的二手車銷售欺詐案件的生效判決。班女士花15萬元買來二手寶馬“重大事故車”,法院審理認為,二手車行在銷售車輛時存在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判決車行向班女士退回購車款15萬元并3倍賠償45萬元。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21日,班女士從南寧市某二手車行購買一輛寶馬牌二手車,價格元,雙方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賣方保證該車在交車給買方前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合同簽訂后,班女士向某二手車行支付了購車款元,某二手車行將該車交付班女士并辦理車輛轉移登記。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對涉案車輛進行置換時被告知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遂到4S查詢到該車曾于2013年3月8日進行維修,維修記錄顯示車輛經過大修。劃痕險5000元;維修金額為元。班女士認為某二手車行存在欺詐行為,遂于2018年2月2日訴至法院,要求某二手車行退車退款并三倍賠償。
訴訟過程中,某二手車行申請對案涉車輛的技術狀況重新進行鑒定,法院依法委托某評估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公司作出《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結果認為根據技術狀況缺陷描述判斷該車輛的左后部曾經發生過碰撞受損,導致左后部有焊切、鈑金修復、噴漆等修復痕跡,部分外觀連接處間隙異常,修復工藝較差,故鑒定該車為五級事故車;并做特別事項說明:進口車輛經過大修以后,不僅難以恢復原始技術狀況,往往存在一定質量缺陷,而且有擴大故障的可能性。
裁判結果
西鄉塘區法院判決撤銷班女士與某二手車行簽訂的《機動車買賣合同》,某二手車行向班女士退回購車款元并三倍賠償元二手車重大事故,班女士將事故寶馬車退回某二手車行。宣判后某二手車行提出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認為:關于涉案車輛是否屬于重大事故車輛,某二手車行在出賣該車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是否應當承擔購車款三倍賠償的責任的問題。某二手車行主張涉案車輛不屬于重大事故車輛,《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真實、不客觀。該鑒定報告書系法院根據某二手車行的申請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后作出的報告。經鑒定,評估公司得出涉案車輛為五級事故車的鑒定結論,并特別說明了進口車輛經過大修以后二手車重大事故,不僅難以恢復原始技術狀況,往往存在一定質量缺陷,而且有擴大故障的可能性。評估公司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根據4S店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狀況對涉案車輛進行專業的分析判斷后,使用專業術語作出的鑒定報告,是專業且客觀中立的。至于某二手車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問題。某二手車行作為經營者,應當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如實的告知消費者,某二手車行在涉案合同中用手寫體標注“保證車輛沒有重大事故等”,說明其對車輛有十分的把握,足以讓班女士產生信任的心理,認為某二手車行出售的車輛是沒有安全隱患的,正是因為某二手車行的承諾,誤導了班女士,使得其大膽放心購買,因此,某二手車行主張其在主觀上不構成欺詐,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某二手車行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購車款的責任。2018年1月22日,班女士對涉案車輛進行置換時被告知該車發生過重大事故。汽車屬于特殊的商品類型二手車重大事故,只有特定的專業人士才能檢測出汽車的產品性能如何,且目前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當對商品進行鑒定甄別,故本案撤銷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班女士于2018年1月22日知道涉案車輛存在重大事故之日起計算,班女士提起本案訴訟的時間是2018年2月2日,其訴請沒有超過一年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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