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在上下班途中捎上順路的同事事故車安全嗎,出門帶上臨時打不到車的鄰居。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責任該如何界定?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擔責?對此,民法典中有所規定。
案例:張先生下班經常開車免費搭載住在同一小區的王女士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女士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女士于是將張先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25萬余元。法院判決張先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其余費用由王女士自行承擔。張先生大呼冤枉。發生交通事故純屬意外,況且他第一時間參與救助,還為王女士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事故車安全嗎,為啥做好事還要承擔責任?張先生心中甚是不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檢察官解析:“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非運營行為事故車安全嗎,具有無償性,不收費,沒有其他利益交換?;诖?,無償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構成要件。在具體認定時,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熟悉程度、機動車是否為營運車輛、乘坐時間、乘坐地點及交易習慣等因素。本案中,王女士無償搭乘張先生所駕車輛,且該車輛系非營運車輛,在導致王女士受傷的事故中,張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女士沒有責任。張先生的行為屬于“好意同乘”,故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檢察官小貼士
“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的一個因素,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甘愿冒一切風險。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不能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比如,不具備駕駛資格或有不得駕駛車輛的違法駕駛人免費搭乘他人等嚴重過錯,不能減輕責任。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為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同理,對于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該條款對于減輕好意搭載他人的司機責任有明確法律依據,也有利于形成助人為樂的良好社會風尚,但駕車人和乘車人也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避免好意變成壞事的情況發生。
(作者單位: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