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二手汽車市場活躍,與新車相比,二手車本身有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交易不規范,易引發矛盾糾紛。
近期,崇義法院審理了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案件,被告對出售車輛的檢測疏忽大意,方法簡單,未盡經營者的謹慎義務,導致出售車輛為事故車,引起訴訟。
案件情況
被告劉某從事二手車經營,與原告朱某通過微信聯系后,雙方簽訂了《二手車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交付一輛皇冠牌二手汽車,明確約定被告交付的車輛無重大事故、泡水、火燒等。之后,原告欲以該車辦理抵押貸款,經查詢,發現該車曾有多處碰撞歷史和維修記錄,經專業機構檢測,該車輛存在焊接、鈑金修復、構件更換、浸水修復等痕跡。原告遂以被告欺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15萬元,并三倍賠償45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該車被告以14.5萬元購入,以15萬元出售給原告,差價不高,出售前被告用一款APP軟件進行了查詢,結果顯示沒有焊接、鈑金修復等情況,被告無欺詐的主觀故意。但被告作為專門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者,其檢測方法不充分,未請專業人員現場查看等,致交付的車輛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雙方一致同意解除《二手車交易合同》,原告向被告當場退還案涉車輛,同時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購車款15萬元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和訴訟費用共計2.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風險提示
對于二手車買賣,進行里程造假、偽造評估報告、隱瞞重大事故等都是欺詐行為,消費者通常會提出“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但認定為欺詐行為應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否則只能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經營者應當引以為戒,對出售的車輛狀況信息應當做充分了解,誠信經營,避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