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彬彬開車去接朋友,把車停到了與機動車道設有隔離設施的非機動車道上。可就在彬彬打開車門的時候,剛好有一輛電動車從這里經過,電動車車主沒來得及躲避,就被彬彬的車門別倒了,受傷倒地。電動車車主稱彬彬違規停車,要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請問,因違規停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停車者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讀者:劉浩
劉浩讀者:本案中,彬彬應該承擔對電動車車主的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案中彬彬違章停車占用了與機動車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非機動車道,開關車門時妨礙了騎車人的正常通行,其停車和開車門的兩個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彬彬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并非違法停車就一定會導致事故,法律規定車輛、行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