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車期限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交通事故都要扣車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將肇事車輛予以扣留。
對于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對于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綜合以上三條可知,扣車期限一般為“自現場調查起,三天內委托,二十天出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都要扣車嗎,再加上五天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即28天”。特使情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扣車期限可以延長至68天。
如果,當事人對于檢驗結論不服,申請重新檢驗,會延長檢驗期,也會相應延長扣車期限。
但是,該意見第3條第4款規定:“對于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書面申請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的,可予準許。在其繳納了相當于承擔全部責任時的損害賠償數額的保證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將檢驗、鑒定完畢后的車輛予以返還,但無牌證、拼裝、達到報廢標準等無合法來源的車輛除外。”這款規定和前面三款相矛盾,因為前面三款可以看出,扣車只是為了事故車輛檢測,檢測完畢應該放車,而不是為了保障事故賠償得以落實。但是第4款卻可以理解為,車輛檢驗完畢后,公安機關并不必然放車,而是要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繳納了保證金后,公安機關才可以放車。由此,扣車又成了迫使肇事方繳納保證金以保障事故賠償得以落實。
雖然作為事故受害人一方希望肇事方繳納保證金。但是,該意見第4款沒有法律依據,現實中很多公安部門也沒有這么操作,因此,公安扣車的法定期限一般為“自現場調查起,三天內委托,二十天出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都要扣車嗎,再加上五天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即28天”。特使情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扣車期限可以延長至6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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