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陳先生開車下班途中不小心與騎電動車的王女士發生剮蹭,王女士腿部受傷交通事故交警沒扣車,雙方協商無果,報交警現場處理。交警出警現場勘查后扣押了陳先生的小轎車。陳先生約20天后拿到自己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是交警以陳先生未賠付對方為由繼續扣押車輛,就是不放車。無奈之下,陳先生致電長沙市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咨詢,交警扣車的期限有多久?費用由誰承擔?
長沙市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律師劉霞蟬答復:根據公安部2018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9條、第49條、第51條、第58條交通事故交警沒扣車,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需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此,交警扣車一般是為了做車輛痕跡鑒定等搜集證據的需要,現在交警已經根據證據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陳先生可以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前往交警部門申請領車。至于陳先生與王女士之間的道路事故糾紛,可以共同申請交警調解,如果一方未履行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能以未賠付為由扣留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交通事故交警沒扣車,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長沙晚報記者 謝春年 通訊員 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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