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駕駛安全是及其重要的,車輛和行人要嚴格按照交通法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需立即報警等待交警處理,對于事故車輛,交警隊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那么車輛主人多久能拿回車輛呢。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會根據事故程度和事故雙方處理方式來決定事故車輛處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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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規中規定:
1.交警應對車禍場地進行勘察檢查以找到事故定責證據,
由于尋找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這條規定只賦予交警因尋找事因證據而暫扣涉事車輛的職權,而沒有確切規定尋找事故車輛上證據的期限。對于小事故,交警在對現場勘查后覺得沒有必要繼續檢查收集證據的,會在當場釋放車輛。
2.對于大事故,交警需要詳細調查、尋找證據。根據事故處理規范第六章第四十九條規定,交警在現場勘查后因為檢驗、鑒定需要仍扣留涉事車輛及其證件的,交警會現場給涉事車輛車主出具強制扣留車輛措施的憑證,給出扣留車輛和駕駛證的時間,并說明扣車的原因是鑒定需要,之后必須對扣留車輛進行檢查鑒定,若交警以尋求證據為由超過扣車期限的做法是違法的,在查清事故原因后應當立即放行。
3.一般檢查、搜集證據的時間是在事故發生后十個工作日內結束,而后下發事故認定書,下發認定書后的三天內,雙方若無異議即代表責任認定書生效,鑒定書生效后的五個工作日可歸還事故車輛;若雙方有異議提出復議,交警隊要在三天內答復是否批準復議,若批準復議,需在三十天內給出鑒定復議結果,如果雙方和解,最遲將在六十八天內歸還事故車輛。如果無責任或次責方向法院提出訴訟前后保全涉事車輛,則財產由由法院依法保護,車輛可能被扣留至訴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