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安全法》第119的規定: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根據該規定,車輛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而是一般侵權事故。
那么,上述的“道路”指的是什么?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事故既然不屬于交通事故,交警管不管,又如何處理呢?
根據《道路交通法安全法》119條的規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路”是指經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定的城市間、城鄉間、鄉間能行駛汽車的公共道路(包括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
在交警事故處理實踐中,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有其特殊性,取證、鑒定和處理都有一定的困難,某些交通管理部門可能嫌麻煩不愿受理。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 條明確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根據該規定,只要是車輛在通行時發生的事故,無論發生在道路上還是道路外,都須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這樣才便于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結論: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事故,事故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當參照《道路交通法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