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提到事故責任的類型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五種,但這五種責任具體要承擔多少比例并未規定,因此,各地法院對此比例的掌握大同小異,以下僅以河南省為例回答如下: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分以下幾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大車出了事故責任是誰承擔,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河南銀保監局籌備組關于印發《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的通知(豫高法〔2018〕372號)
附件2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看一個案例: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涉案交通事故,經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林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乘車人張某無責任。經本院審核該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本案裁判依據。因本次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故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本院依法確認被告林某承擔60%的事故責任比例,原告王某承擔40%的事故責任比例。故原告要求相關賠償義務人賠償因本次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經核算大車出了事故責任是誰承擔,原告王某因本次事故產生如下損失:醫療費3896.9元、營養費160元(8天×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8天×50元)、誤工費1146.4元(8天×143.3元)、護理費.44元【(8天×137.68元)+殘后護理元(5年×.2元)】、鑒定費酌定1000元,以上合計.74元。鑒于涉案車輛所投保險限額已使用完畢,原告王某的上述應由侵權人林某賠償60%大車出了事故責任是誰承擔,計款.44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故被告Z汽車公司應和被告林某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林某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共計.44元,被告Z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例索引:(2023)豫1481民初41號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