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兵團新聞11月28日(侯寶成 王世民)為有效減少因交通事故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數量,新疆博樂墾區人民法院和博樂墾區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不斷提升訴源治理效能,牢固樹立“矛盾解決在源頭、糾紛化解在基層”的理念。11月24日,新疆兵團博樂墾區人民法院與博樂墾區訴調委聯合成功調處一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糾紛源于2022年9月4日13時30分許,趙某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沿新疆兵團第五師九十一團6號地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至第五師九十一團6號地路段與健康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九十一團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駛的易某駕駛的新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事件,致使趙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趙某受傷后多次住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右側多發性肋骨骨折、左側氣胸、脾挫裂傷、腰椎橫突骨折、骨盆骨折等多處傷情,治療至今仍未痊愈,其傷情經新疆眾力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一處十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該事故由博樂墾區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易某雙方負此次事故的共同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易某和保險公司多次協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對賠償事宜分歧較大,趙某遂將易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化解糾紛。新疆兵團博樂墾區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將案件移送至博樂墾區訴調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訴調委接收案件人民調解員研究案情后,與博樂墾區人民法院賈娜提古麗法官,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商討并制定調解方案,之后通過“背靠背”的調解方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單獨約談雙方當事人,針對矛盾焦點,并結合事實證據及類案判例,對該案所涉的法律關系、責任主體、賠償范圍及責任比例進行了詳盡的闡述解釋,重點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論的賠償金額問題,參考事故認定責任,制定調解方案。法官和人民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就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計算方法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經過人民法院法官和專職調解員擺事實、講道理,耐心細致地溝通協調,雙方當事人在充分考慮之后欣然接受調解意見,最終雙方均做出了讓步,達成和解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為確保協議履行,調解員積極引導當事人對調解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某保險公司同意在10個工作日內賠償趙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4.5萬余元。至此,該起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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