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的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具體如下: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三)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調解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參照調解結案時的時令標準進行計算;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參照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交通費。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交通事故調解的賠償應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以及營養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