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交通法規的不斷完善,我們在很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例中會發現,越來越多的交警在判責時,不再為了息事寧人而和稀泥,非機動車全責的判例越來越多。
那是不是非機動車一方全責,機動車駕駛人就不用賠償了?事實并非如此。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處理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如下情況劃分責任:
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非機動車事故全責方不肯賠付,承擔1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相對機動車來說,行人和非機動車是弱勢方。在處理相關事故時,天然會向弱勢一方傾斜。
因此,即便是行人和非機動車全責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而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一旦有責,賠償比例會高于機動車事故。
在當下,文明交通意識還有待提高非機動車事故全責方不肯賠付非機動車事故全責方不肯賠付,違法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個人建議,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一定加上足額的三責險,避免事故發生時無保險可報,自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