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轎車與自行車相撞引發的交通事故中非機動車事故全責方不肯賠付,司機在承擔了騎車人的醫藥費后,起訴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騎車人承擔轎車修車費,此案經一、二審判決,均駁回了司機的訴訟請求。有人質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非機動車即使有錯也不賠有失公平。
經典案例
機動車訴騎車人被駁回
王某駕車與騎車人黃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黃某受傷,轎車嚴重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騎車人黃某承擔70%的主要責任,司機王某承擔次要責任。王某為黃某墊付了醫藥費1.1萬元,而轎車維修也花費了維修費2.3萬元。司機王某認為,他已為黃某墊付了醫療費用,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對修車所花費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黃某賠償70%的汽車修理費1.6萬元。但黃某不同意。
法院適用道交法76條認為非機動車事故全責方不肯賠付,司機作為機動車一方,要求非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司機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非機動車事故全責方不肯賠付,在本案中原告王某系機動車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損失是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的,故機動車一方的損失由王某自行承擔,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人士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保護非機動車和行人的立法精神,在目前司法解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讓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此種情況下,非機動車、行人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非機動車有錯也不賠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已經6年了,該法確立了機動車無責賠償的原則,一度引起爭議,目前,非機動車有責也不賠的現象,再次引發人們的質疑。
實踐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機動車一方全責,機動車的損失,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可如果機動車一方無責或者承擔次要責任,將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或者只能得到有限的賠償。假若車主就自己的損失起訴非機動車一方,將面臨尷尬處境。
道交法76條表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只有機動車才能投保,所以可以認為76條只規定了機動車的責任。縱觀整個76條,都只提到了“機動車承擔責任”,絲毫未提及非機動車方責任問題,其立法本意似乎就是:非機動車方即使有過錯也不承擔責任。
專家觀點
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
法律界人士認為,6年之前立法時,道路交通事故多發,機動車違法違規猖獗,絕大多數事故中非機動車方為受損害方,因此,機動車也會遭受損失這一客觀情況沒有得到重視。
但法律沒有規定非機動車賠償責任,客觀上就等于告訴非機動車駕駛人,你違法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用對因自己的過失給別人造成的損失負責。當下,非機動車違法成為交通擁堵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此法律顯然難以對非機動車自覺守法發揮作用。
專家認為,盡管《道交法》對于機動車方損失的責任分擔未作規定。但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一般法的規定,應適用侵權責任法或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機動車方損失的責任分擔。最高法應通過司法解釋加以明確。邱偉 張濤 J179
法律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