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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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前段時間代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標的物是一輛二手跑車,原告(買方)委托律師提起訴訟,目的是希望退車,且可以獲得“退一賠三”的賠償。
綜合全案的事實和委托人提供的證據來看,本案涉及到買賣合同的解除、撤銷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兩個法律關系的競合問題,還涉及二手車行業的相關難點。嘗一臠肉,知一鑊之味;懸羽與炭,而知燥濕之氣。以本案延伸探討,對上述問題提出探討解決方案。
01
案情簡介
一個簡單的故事
案
情
原告(買方)在二手車軟件上發現被告(賣方)出售一輛二手“保時捷”跑車,前往被告處了解,經過幾輪溝通后決定購買。購車當天事故車轉讓協議,雙方均委托了檢測機構做鑒定,被告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三非車”(非事故車、非泡水車、非火燒車),原告委托的檢測機構未在當日出具鑒定報告。
溝通過程中,被告再次承諾案涉車輛非“重大事故車”,雙方遂簽訂了《轉讓協議》。隨后被告出示了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簡稱維保記錄),且讓原告在部分維保記錄上簽了名。原告接收車輛后駕駛不足2個月,送4S店維修保養,店員告知原告,案涉車輛涉及重大事故,歷史維修金額達幾十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欺騙了自己,遂找被告溝通,要求退車。原告再次委托另一家檢測機構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事故車”。被告拒絕退車,雙方協商無果,原告提起訴訟。
02
法律分析
由于二手車買賣中涉及到二手車質量鑒定以及特殊的交易流程等問題,與其他商品的交易方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糾紛處理上存在一些特殊的方式。作者以二手車為視角作出分析。
分
析
“退一賠三”中競合問題的處理
“退一賠三”的請求中涉及到《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的競合問題。通常認識下的“三倍賠償”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1]規定主張的,依據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即“三倍賠償,五百保底”。三倍賠償的核心是存在欺詐行為,也是在訴訟中最核心的待證事實,只有證明了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失,才有可能獲得“三倍賠償”。
但《消法》的上述規定中并未明確“退一”的規則,如果原告同時主張“退貨退錢”的,主張的依據應當是《民法典》中關于解除/撤銷的規定,具體有兩種路徑:
(1)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解除合同
有約定優先依約定,在沒有約定解除條款可適用的前提下,應依據《民法典》第563條[2]的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可依據《民法典》第566條[3]規定,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但是,如何證明合同目的以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其中的難點。在二手車買賣中,買方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賣方取得購車價款,這無疑是雙方的主合同目的事故車轉讓協議,一旦賣方交付車輛、買方支付價款,即被認定為已實現合同目的。除此之外,買方的購買目的是要一輛從未發生過事故的車輛,還是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且經維修后可正常使用的車輛事故車轉讓協議,抑或是其他特殊要求的車輛,這些細節可能不會在合同中完整體現。在賣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合同確認的具體車輛之后,買方提出該車輛不符合要求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退錢、三倍賠償的訴求得到法院支持的難度較大。
(2)欺詐——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均不能適用,還可依據《民法典》第148條[4]規定,證明賣方存在欺詐行為后請求撤銷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再依據《民法典》第157條[5]規定,從而達到退回商品價款的目的。
與解除合同的方式相比,兩者在法律規定、事實和證據認定上均有所區別。撤銷的核心是證明賣方存在欺詐行為,從而使購買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在依欺詐提起的撤銷的方式中,法官對于是否構成欺詐的舉證標準要求很高,在舉證時應當著重證明賣方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和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可以結合買賣雙方的溝通記錄中賣方對于車輛情況的承諾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來舉證證明賣方在交易前后的承諾與實際履行情況不一致,導致買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購買行為,且因此遭受損失,進而推定賣方的行為構成欺詐。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是解除合同而非行為,撤銷是撤銷行為而非合同。在舉證證明上,解除主張的舉證僅需提交買賣合同和賣方的履行記錄即可,相對于撤銷要更容易。但若是能夠證明賣方有欺詐行為,既可依《民法典》要求撤銷買賣行為、返還價款,同時又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實現“退一賠三,五百保底”的目的。如下圖所示:
03
二手車買賣中欺詐的認定
嘗一臠肉,知一鑊之味;懸羽與炭,而知燥濕之氣。
分
析
二手車買賣中欺詐的認定
《民法典》中對于欺詐的認定標準并未有詳細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本文中簡稱《紀要》)第3條[6]可以得出欺詐的認定標準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欺詐還要結合具體的法律關系和證據。在作者代理的本案中,結合法官在審判中的思路可以得出,認定欺詐需要綜合考量以下條件:賣方是否具有欺詐故意、賣方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買方是否因欺詐而陷入內心錯誤、買方是否因內心錯誤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1)欺詐方是否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
參照《紀要》第3條的規定,首先應舉證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主觀故意的證明需要通過外在表現來推定,如行為和身份。在本案中應關注賣方是否是專業從事二手車買賣的二手車商,如果賣方只是普通車主,在其自身都不清楚二手車相關情況、規定和標準的前提下,即使其賣出的車輛存在問題,也難以說明其具有欺詐的故意。但如果是專業的二手車商,其本身即滿足了欺詐的前提條件——具有專業知識且知悉或應當知悉車輛的真實情況。此時,法律賦予賣方更高的注意和告知義務。實務中如果車輛存在問題,賣方未詳盡、如實披露的,可以通過其宣傳材料、網站及應用上的店鋪詳情等描述,或者成立車行等情形,推定其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
(2)欺詐方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
該條件是證明欺詐的核心要素,也是其中最困難的一環。欺詐行為是欺詐的主觀故意的外在表現形式,參照《紀要》第3條規定,欺詐行為有兩種體現形式: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是作為的表現形式,存在告知的作為行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前提是知悉真實情況且具有告知的義務而沒有主動告知。作為與不作為是“或”的關系,即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情形即可認定為是欺詐。
通常情況下,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更為常見,對于有意欺詐的賣方而言實施起來也更為簡單。但在訴訟中,買方的證明難度很大。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前提是知悉真實情況且具有告知的義務。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17條[7]規定,二手車賣方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的義務是“應當”,即二手車賣方必須提前了解相關真實情況并如實向買方告知,否則就可依據該規定說明其存在欺詐行為。
對于作為的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情形也同樣常見,買方的舉證難度會相對較低。買方在確定購買意向起至付款前,可能會多次、多角度地詢問車輛的真實情況,包括是否有過事故、修理部位、次數等。若賣方存在欺詐故意的,除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外,也會作出與實際情況相悖的虛假陳述。因此在雙方溝通過程中,賣方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之承諾的,也可以作為認定賣方存在欺詐行為的證據。
(3)受欺詐方是否因欺詐而陷入內心錯誤,且基于內心錯誤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該條件是指買方相信了賣方的虛假陳述和承諾,進而導致買方付費購車。對此,可以通過雙方的溝通記錄來舉證證明買方是否是基于賣方的承諾而作出的購買的意思表示。
04
二手車鑒定評估國家標準
國家標準是二手車鑒定評估的通用標準,是當然適用的。但國家標準中僅有針對“事故車”認定的標準,并未出現大家常說的“重大事故車”的標準,這也是賣方常用于混淆買方的手段之一。實務中,如果賣方在國家標準以外提出其他質量標準的,買方可要求在合同或溝通記錄中要求賣方明確,或選擇拒絕。
標
準
關于車輛的事故情況是常見的作出欺詐的關鍵點,根據國家標準GB/T -2013《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范》第5.6.4條“當表2中任何一個檢查項目存在表3中對應的缺陷時,則該車為事故車”。其中“表2”指的是:[1]車體左右對稱性、[2]左A柱、[3]左B柱、[4]左C柱、[5]右A柱、[6] 右B柱、[7]右C柱、[8]左前縱梁、[9]右前縱梁、[10]左前減震器懸掛部位、[11]右前減震器懸掛部位、[12]左后減震器懸掛部位、[13]右后減震器懸掛部位。“表3”指的是:[BX]變形、[NQ]扭曲、[GH]更換、[SH]燒焊、[ZZ]褶皺。
注:在匹配相關標準時需要注意區分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還是團體標準。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開發布的標準化文件,其中又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指在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時制定的標準,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公益類標準,行業標準是對國家標準的補充,行業標準在國家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團體標準是指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對于產品的標準補充,由團體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由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團體標準只有選擇后才適用。
05
其他買賣中的參考和實務建議
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建
議
綜上分析,請求“退一賠三”的前提是認定為欺詐,認定欺詐的重點是證明賣方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因此,首先應當確定標的物質量適用的標準,無論是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抑或是企業標準,還是雙方的約定標準,都是參考的重要依據;其次便是看賣方是否作出虛假陳述,或者在具有告知義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導致買方陷入認識錯誤,進而在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后遭受損失;再次應當判斷賣方是普通賣方還是專業賣方,明確其注意和告知義務。
法律規定是統一的,但具體個案情況是多樣的,提出請求只是表像,能夠提出足夠證明力的證據才是實現目的的關鍵。每一個個案中的證據情況都不一樣,未必以欺詐為由提出撤銷和“退一賠三”就是最優的解法,訴訟請求不是只要追求利益“最大化”,還需要兼顧對全案事實證據的綜合判斷。
“ 注釋 滑動查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第3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7]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買方購買的車輛如因賣方隱瞞和欺詐不能辦理轉移登記,賣方應當無條件接受退車,并退還購車款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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