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本來是件高興事,然而對于安徽的李先生而言,他的買車經歷卻給他帶來不少煩惱和麻煩。他花32萬多元買到的名牌車沒想到竟然是一輛全損事故車,隨后李先生將車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
李先生兩年前在江蘇常州購買了一輛二手寶馬X3汽車,購買前他與賣車的二手車經銷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然而提車沒多久他就發現車輛在行駛中玻璃水漏液,他連忙將車送去維修,結果沒想到維修人員說李先生購買的車以前出過嚴重的交通事故,李先生和家人趕忙聯系了當時賣他車的銷售員徐某。在電話里,徐某告訴李先生,自己已經辭職了,讓他去聯系老板解決。
面對李先生的質疑,二手車經銷公司的老板卻說他買的車沒有問題,雙方交易符合購買合同的約定,拒絕了李先生退車的要求。多次協商無果后,李先生將二手車經銷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購車款元,并賠償經濟損失元。
庭審中,原告訴訟代理人出具了一段電話錄音,內容是向保險公司查詢李先生所購車輛在過戶前的出險情況。
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在電話中稱,這輛車的維修更換項目有100余項。
何為“推定全損” 原告方查詢出險記錄
推定全損指的是“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后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上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視為已經全損?!北kU公司說,他們已經按照車險的全額進行了賠償。
原告認為,二手車經銷公司明知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卻在銷售過程中故意向李先生隱瞞了這一事實,已經構成欺詐?!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原告認為,二手車經銷公司應該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而被告方則認為,雖然車輛推定全損,但是并不意味著它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
原告方表示,當時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在電話中稱,這輛車在2020年發生事故后,已經進行了理賠。
保險公司的客服人員稱,結案后,保險公司對車輛的殘值進行了拍賣,拍賣所得元。而被告方則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這輛車經歷過嚴重事故,自己購買的是一輛已經經過維修的車輛,花費遠高于車輛殘值。
庭審中,原告出具的另一份證據是買車時的錄音,錄音中被告公司的銷售員表示,車輛之前確實發生過交通事故,但只是輕微剮蹭。
被告方認為,自己并沒有對事故進行隱瞞,購車合同上也備注了車輛曾經發生過交通事故,他們也將情況告知了原告李先生。李先生是在明知這種情況下仍同意購車的。
圍繞三個爭議焦點 庭審中雙方展開激辯
在本案中,雙方最大的爭議就是對于保險公司的“推定全損”該如何理解事故車賣的出去嗎,以及二手車銷售公司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經銷商是否向消費者隱瞞事實,法庭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 夏瑩:重大事故其實是交通事故上面的一個認定,交通事故的認定上,就看人員或者財產有沒有發生重大損失,這個案件中的車輛的財產價值就是32萬元,發生事故之后,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對于維修換件的價格可能也已經達到了32萬元,車輛本身的財產價值肯定是受到了非常大的減損,但對于車輛本身的隱患,還要分析具體交通事故發生的類型。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對于是否發生重大事故存在爭議,但是事故已經造成車輛的完整性與安全性受到影響,車輛的價值也受到了極大的減損。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 夏瑩:經銷商對消費者告知說,這個車輛只發生過小的交通事故,僅是對車輛表面的油漆進行了維修,肯定是屬于隱瞞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推定全損的情況。
法院認為,經銷公司隱瞞事故的行為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使消費者對于車輛的質量與價值產生了錯誤的認知,消費者正是基于這樣的錯誤認知,才作出了購買決定。
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 夏瑩:因為對于車輛本身質量、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是消費者是否購買以及對于購買車輛價格的參考因素,如果說經銷商故意隱瞞重大事實的情形行為,導致消費者陷入了這種錯誤認知,購買了這個車輛,我們就認為這個合同是屬于一個可撤銷的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二手車經銷公司聲稱自己不知道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這樣的說法對于具有專業資質的二手車經銷公司,顯然站不住腳。
一審判決:撤銷買賣合同 被告退一賠三
2021年12月,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李先生與二手車經銷公司的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元,并賠償原告李先生購車款的三倍,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二手車經銷公司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法院認為,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公司,對于車輛的重要指標,包括是否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應當知曉,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另外,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上訴人未盡到經營者真實、全面提供商品信息的義務,并且仍作出無重大事故的承諾,該承諾屬于虛假承諾。2022年6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購二手車遭欺詐 并非個例
近年來,隨著百姓置換購車比例不斷上升,二手車交易量也隨之增加。但二手車與新車相比,本身存在更多不確定因素,進而引發不少的糾紛。其中里程造假、隱瞞重大事故、偽造評估報告等消費欺詐問題備受關注,而消費者因此提起的“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要求,更是成了爭議的焦點。
“泡水車”賣80多萬 被判退一賠三
2021年2月,上海的鄔先生花了80多萬元從一家汽車經銷商那里購買了一輛二手越野車。合同中寫明,車輛無水泡、火燒、重大事故,發動機變速箱無異常。然而購車十天后,鄔先生在4S店對車輛進行正常維保時,維保人員稱這輛車是“泡水車”。鄔先生將經銷商起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銷售合同,退還購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經銷商在明知涉案車輛曾經進水的情況下,不僅隱瞞事實,反而保證“無重大事故、無泡水”,主觀上有明顯故意,已經構成欺詐。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支持了鄔先生的訴訟請求。
網拍二手車里程數造假 被判賠70余萬
2021年10月,河南的陳先生通過某網絡拍賣平臺,從某拍賣公司處競拍成功一輛都市越野車,網絡拍賣平臺上顯示的車輛里程數為公里。然而去4S店保養時,陳先生被告知這輛車行駛里程為公里,與拍賣平臺顯示的里程數相差11萬余公里。協商無果后,陳先生將拍賣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被告拍賣公司辯稱,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公司已經在拍賣平臺提示,競拍聲明中同時已明確說明:“表顯里程不代表實際里程,實際里程應以實際看車為準?!惫时桓婀静煌怅愊壬娜吭V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定,免責聲明無效,拍賣公司賠償陳先生72.3萬元。法學專家指出,機動車作為特殊的商品,直接關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作為賣方應當履行更高的責任義務。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汽車是一個復雜的工業產品,但是這個產品它確實比較特殊,消費者在使用這個產品的時候,如果這個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者說存在安全隱患,它會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所以我覺得這種有關的銷售商家或者說生產廠家事故車賣的出去嗎,它就應該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包括安全權,履行比較高的責任義務。
專家表示,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事故車賣的出去嗎,往往會出于對專業機構的信任選擇商家,作為商家更應當將車輛信息真實全面地告知消費者,違背這一點,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
官網買到二手車起糾紛 買家起訴車商
2019年5月,正是出于對專業機構的信任,韓先生在特斯拉官網購買了一輛特斯拉官方認證的二手車,共花費37.97萬元。韓先生稱購買時看到官方網站承諾這輛二手車“無重大事故,無結構性損傷,無水泡火燒,200多項全車檢測,車況良好。”
然而僅僅幾個月,車輛就發生了故障,韓先生委托機動車司法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全車檢測后,發現車輛后側圍板存在切割焊接痕跡,屬于事故車。協商無果后,韓先生將特斯拉方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2020年3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該車后葉子板維修后會對車輛安全性造成一定影響”,同年12月,法院裁定特斯拉存在銷售欺詐,特斯拉公司應向韓先生退還37.97萬元購車款,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三倍購車款,共計113.91萬元。被告特拉斯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特斯拉公司上訴,維持原判。這之后,特斯拉方提出了再審申請。
2023年3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特斯拉公司在向韓先生銷售案涉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在韓先生明確詢問測評記錄及有無事故車的情況下,未明確告知,導致韓先生陷于錯誤認識進而購買案涉車輛。故原審法庭認定特斯拉公司構成欺詐并無不當。駁回了特斯拉方的再審申請,至此,韓先生與特斯拉公司的糾紛已經歷經將近4年時間。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 陳音江:車輛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的問題,這樣的信息直接關系到消費者是不是購買這種選擇,他要作出判斷,而且你作為一個專業的生產和銷售汽車的經營機構,它有沒有切割過,有沒有焊接過,這樣的問題應該在應知明知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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