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丁嘉蓉 劉欣)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李某與被告陳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車輛交通事故保險賠償,判決被告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賠償款.01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5月2日下午,陳某駕駛無牌報廢貨車載一臺挖掘機,從一空地上倒車行進至G353國道,遇沿G353國道直行的由李某駕駛的輕型倉棚式貨車,兩車避讓不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兩車受損。經鑒定,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陳某駕駛的為報廢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法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輛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被告陳某駕駛無牌報廢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應先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李某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原、被告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被告陳某應當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李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還應當支付原告李某除交強險外的其他損失。經結算車輛交通事故保險賠償,被告陳某應向原告李某共計支付賠償金額.0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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