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為借款
將父親的轎車抵押給借款人
奈何借款還不上
借款人不返還車輛
這可怎么辦
2015年9月,陳某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將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后將該車暫時停放在其兒子小陳住處。因小陳急需用錢,遂陸續向吳某借款共計4.5萬元,在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具了抵押借款協議、逾期變賣委托書以及借條,并將該車交給吳某用做抵押,吳某在明知車輛非小陳所有的情況下,仍接收了該轎車。
陳某知道后,多次要求吳某返還車輛,可吳某卻以其兒子小陳尚未還款為由不同意將該車返還汽車抵押解除,陳某無奈將吳某訴至法院。
經將樂法院審理查明,案涉車輛屬于陳某所有,其兒子小陳無權處分汽車抵押解除,且陳某本人并未在“逾期變賣委托書”上簽字,也沒有證據證明陳某同意其子將該車抵押借款,吳某明知小陳是非車輛產權人,仍接受該車,不構成善意取得,不發生設立抵押權的法律效力,陳某有權追回該車。遂判決吳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小轎車返還給陳某。
判決生效后,吳某不履行返還義務,還將車子藏匿,陳某多次尋找無果。2022年4月,陳某向將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多次聯系吳某,并通知其限期將車子交付法院,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可吳某態度強硬,僅把汽車鑰匙交予法院,以“抵押借款”為由,要求小陳還清借款才將車輛予以交付,并拒收法院的相關材料。
執行法官遂請求交警部門予以協助汽車抵押解除,尋找該車輛近期的活動軌跡。同時,組織執行干警到吳某住處周圍展開“地毯式”搜索。就在此時,一處陰暗封閉的車庫引起了干警注意,干警立刻通知小區物業開鎖搜查。經查,陳某的車輛就停放在該車庫內。
法官立刻通知陳某趕往現場確認。由于該車輛停放時間過長,已無法啟動,且右前車輪也被上鎖,干警遂聯系修車師傅到場,進行檢修,待汽車正常啟動后,和陳某一同返回法院,簽署車輛移交確認書,交付車輛。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本案中,陳某為車輛的所有人,其兒子已年滿十八周歲,且不具有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情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要為自己的所有行為獨立承擔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向他人或金融機構借款的,應當由子女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小陳在陳某未簽字、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輛抵押給吳某,即使雙方為父子關系仍屬于無權處分。且小陳并非該車輛的所有人,該車輛事先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在了陳某名下,吳某明知是非車輛產權人在“逾期變賣委托書”上簽字仍接受該車,因此吳某不構成善意取得,不發生抵押權設立的法律效力,陳某有權追回該車輛,吳某不能以未償還借款、父子關系等理由拒絕返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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