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客觀上實施了逆向駕駛電動車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與原告受傷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雖然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明確被告負全部責任,但鑒于機動車一方較非機動車有較高的危險性及危險回避能力,其在道路行駛過程中更應負有較重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對原告的損失,被告應承擔90%的人身損害部分的賠償責任。在扣減原告訴求不合理的項目數額后,按照承擔責任比例,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法官說法
關于非機動車一方是否應向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雖然沒有規定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傷亡時,非機動車一方是否應承擔賠償,但也不能就此簡單得出此類情況下非機動車一方一概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結論。《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系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當特別法對此類問題無明確規定時,應使用一般法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再次摩托車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機動車一方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非機動車一方就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在制造性能、避險能力方面均優于非機動車一方,機動車一方的安全駕駛技術要求和謹慎注意義務相較非機動車一方也更為嚴格。機動車一方因投保相應車輛損失險,其財產損失也可以通過保險理賠程序獲得相應賠償。
最后,人身損害不同于一般的純粹財產損失。侵權責任編的立法本意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同樣明確了其立法本意,即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雖非機動車一方無需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財產損失,但機動車一方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與非機動車一方是平等的,基于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高于財產利益的基本價值理念,非機動車一方應對機動車一方的人身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摩托車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摩托車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