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一場交通事故中被撞斷多根肋骨。因為不懂法律規定,他早早與肇事司機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協議書,除醫療費用外,獲得了5.7萬元賠款。但事實上,構成十級傷殘的他理應獲得十余萬元賠償。可白紙黑字的協議已經簽了,該怎么辦呢?通過法律咨詢,他把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交強險承保范圍內的賠償,最終又獲賠11萬元。
王先生步行時被一輛輕型貨車撞傷,經過交警審查認定車子事故后保險漲多少,司機胡先生醉酒駕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幾天后車子事故后保險漲多少,王先生的兒子代表他與胡先生簽署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胡先生承諾承擔王先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并另行賠償王先生其他損失元,此次事故賠償一次性終結。
簽署協議當日,王先生就收到了全部賠款,隨即給胡先生出具了諒解書。后來,胡先生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刑。鑒于有自首,并在案發后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的情節,胡先生獲得了從輕處罰。
經過鑒定,多根肋骨骨折的王先生構成十級傷殘。在簽署一次性賠償協議時,王先生沒有預判到自己是十級傷殘車子事故后保險漲多少,再加上因傷殘造成的種種生活不便,愈發讓王先生覺得當初協議賠償的金額少了。
經過專業的法律咨詢,王先生得知,交強險可以在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對交通事故的傷者進行賠償。于是,他將胡先生及其給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賠償其合理損失。
胡先生和保險公司認為,王先生與胡先生已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保險公司不應再予賠償,如果保險公司再予賠償,就會向胡先生追償,那么胡先生存在重復賠償的問題。
法院認為,二人達成的一次性賠償協議中未涉及保險公司,不能視為王先生放棄了交強險的保險利益。而且協議中確定的賠償金為元,與法院查明確定的具體損失差距較大。如果根據協議內容推定王先生是在放棄保險利益的前提下與胡先生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對其顯失公平。再鑒于王先生簽訂協議后出具了刑事諒解書,胡先生因此得到刑事從輕處罰,因此,對一次性賠償協議的解釋應傾向于對傷者有利,不能視為王先生放棄保險利益。
最終,西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賠償王先生11萬元。至于醫療費用,由于胡先生已賠付,王先生不能再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向保險公司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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