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師:
您好,這里是象山縣公共法律服務熱線,請問您有什么問題?
咨詢者:
我的汽車借給朋友,他開車時與一輛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現在電瓶車一方把我和我朋友都起訴了,要求我們一起承擔賠償責任。怎么辦?
值班律師: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責任認定情況是怎樣的?
咨詢者:
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朋友是主要責任,電瓶車一方是次要責任,沒有認定我的責任情況,只寫著我是車輛所有權人。
值班律師:
您朋友有沒有駕駛證?發生事故時是否有飲酒等違法行為?
咨詢者:
他有駕駛證車輛脫保期間事故如何處理,當時也沒有喝酒。
值班律師:
電瓶車一方起訴您的理由是什么?
咨詢者:
說我沒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實是保險過期,還沒有續保。
值班律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般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則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咨詢者:
我認為我是沒有過錯的,事故認定書上也沒有認定我有責任,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值班律師:
您不是事故責任的主體,所以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你的責任。但因為您是機動車車主,是機動車投保義務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咨詢者:
好的,我明白了,謝謝。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車輛脫保期間事故如何處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車輛脫保期間事故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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