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只是個小剮蹭,就想不賠錢一走了之,現在我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鄒某為逃避責任抱著僥幸心理逃離現場,卻還是被警方查獲。日前,江北區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對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進行罰款1000元、記6分事故車不想要了怎么處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4個月的行政處罰。
“你啷個開的車喲,右轉不讓直行!”8月中旬的一個凌晨,駕駛員甘某在江北區宏帆路竹園小區路口直行時,與一輛右轉來的轎車發生碰撞,雖然車輛受損不嚴重,但右轉車輛駕駛員沒有停車事故車不想要了怎么處理,而是徑直離開。
駕駛員甘某立即向江北區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事故大隊報了案。民警趕到現場后,調取了甘某的行車記錄儀和路口的監控視頻以及卡口照片,并明確了事故責任:該兩車相撞事故系因為鄒某轉彎時操作不當導致,鄒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8月16日上午,民警通知鄒某來到大隊隊部接受處罰。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擔全部責任”的規定,認定肇事人鄒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
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車不想要了怎么處理,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的規定,對鄒某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導致財產損失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記6分,暫扣機動車駕駛證4個月的行政處罰,并自行承擔本次事故兩車的維修費用及甘某因事故造成的相關其他損失。
警方提醒: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當立即停車、下車查看,明確有無人員傷亡、車輛受損、其他財產受損的情況,并保護好現場。在事故成因、賠償金額等有爭議時,當事雙方應等待交巡警到場認定事故責任。絕對不能在明知發生事故后,以感覺模糊、車輛損失輕微、自認為無事故責任等理由離開事故現場。一旦被公安機關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將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逃逸行為導致人員傷亡的后果,將會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