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13時45分許,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三輪車無證無照發生交通事故,在G302國道與合成村村道交匯處發生交通事故。
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值班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發現事故雙方為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和一輛三輪電動車,電動車受損較為輕,駕駛人王某某受傷,經了解,王某某(男,72歲)駕駛無牌號電動三輪摩托車,沿合成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駛至302國道左轉彎時,與沿30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宋某某駕駛的吉HBM***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三輪車無證無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某受傷。
經過執勤民警現場調查發現,電動三輪車駕駛員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且駕駛三輪電動車時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而在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三輪車無證無照發生交通事故,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之規定。
當事人宋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此事故做出如下認定:
(一)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二)宋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案中王某某由于年紀較大,并不懂交通法規的相關規定,平時疏于對交通規則的學習,交通安全意識較為淡薄,在發生事故后,經過民警的講解才知道,駕駛機動車應該先考取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機動車要讓正常直行的機動車先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