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賠償比例是否必須為50%?法院判令其中一方承擔60%是否合法有據?
近日,甘肅省永昌縣人民法院發布的這起典型案例,回答了上述疑問。案件發生的過程和審判情況如下:
2020年9月13日17時15分許,尚某某駕駛“五征”牌三輪汽車,沿永清公路40km/h路段由西向東超速行駛至24km+50m處時,與道路北側“農業產業園”大門駛出向左轉彎駛上永清公路的李某某駕駛的“金彭”牌電動三輪車相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尚某某、李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該事故造成李某某特重度顱腦損傷,經司法鑒定為一級傷殘。本次事故給李某某造成的各項損失近200萬元,李某某以尚某某承擔70%的要求,向永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定被告人尚某某按照60%的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最終按照60%獲得賠償逾122萬元,尚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擔60%的賠償比例是否合法有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既然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賠償責任時,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確定雙方在交通事故過程中過錯的證據之一,并非是唯一證據,交通事故責任并不一定等同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
參與庭審的法官介紹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損失鑒定,該案就是典型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盡管交警部門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但法院最終依據《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判令被告人按照6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合情合理,有效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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