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果我們都比較關注,那么交警部門多長時間才能做出事故認定?交警部門什么時間才能出具事故認定書呢?
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一般會根據事故損害后果或駕駛人是否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來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僅造成一般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或當事人傷勢輕微并同意按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會當場或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事故認定。但是需要注意,如果當事人有涉嫌危險駕駛或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按照規定,不得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除了按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況外,其它事故交警部門均會按照普通程序處理,人身損傷較為嚴重的事故均是屬于普通程序處理的范圍。
普通程序處理時限比簡易程序要長,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事故車輛檢驗鑒定要多久,法律規定交警部門應在現場調查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做出事故認定。
如果需要委托檢驗鑒定,交警部門應于現場調查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委托檢驗鑒定事故車輛檢驗鑒定要多久,而檢驗鑒定機構一般是在三十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或鑒定意見。
交警部門會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復印件送交當事人,由當事人確認是否申請重新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交警部門做出事故認定。
也就是說如果需要檢驗鑒定,以上程序累計的期限實際已達47天事故車輛檢驗鑒定要多久,并且在特殊情況下檢驗鑒定的期限還可以延長,最長可延長30天。
當然上述期限是法律所確定的最長期限,現實中除非是特別復雜的事故,否則交警部門一般是會根據自身工作安排、在法定期限內盡快做出事故認定的。
注:
1、以上三日、十日、五日指工作日;
2、肇事逃逸案件需查獲駕駛人后再進入上述處理流程;
3、特殊情形下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檢驗鑒定期限最長可延長至60 日;
4、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由縣級以上交警部門負責人批準是否同意重新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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