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涉事施救站。
市民王先生駕車時發生剮蹭事故,車輛被拖走。處理完事故,王先生去取車,施救站向他收取了530元拖車費。
但王先生認為發生事故什么情況下要扣車,車輛被拖屬于交警部門查封、扣押行政強制行為,這筆錢不該由他出。于是,王先生撥打本報新聞熱線投訴,并向交警部門反映。
11月3日,王先生告訴記者,事情有了結果。
交了拖車費才讓取車
11月2日,王先生向記者講述了這件事的經過。
事情要從10月17日傍晚7點30分左右說起。當時,王先生駕駛轎車在七星區桂磨公路繞城高速路口轉入桂磨公路時,與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王先生報了警,通知了保險公司。七星交警大隊交警趕到現場拍照取證,并要將王先生的車拖走。
隨后,王先生的車被拖車拖到了位于疊彩區南洲大橋附近的“桂林市疊彩區、七星區施救站”停車場。
10月20日,王先生來到七星交警大隊處理交通事故,并拿到了交警開的放行條。離開交警隊,王先生前往“桂林市疊彩區、七星區施救站”取車。在收費窗口,工作人員讓王先生交納530元拖車費。
“我的車輛被拖,屬于交警部門查封、扣押行政強制行為。如果要收取拖車費,這筆錢應該由交警部門出;只有是屬于救援性質的拖車行為,才應該由車主來埋單。”王先生了解過一些法律法規,他據理力爭發生事故什么情況下要扣車,當場對收取這筆費用提出了質疑。
但工作人員堅持要王先生交了拖車費才讓他取車。王先生考慮到自己急需要用車,無奈之下交了530元拖車費。
接受采訪時,王先生出示了交費發票,發票上的收費項目是“拖車費”,收費方是“湖南邦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桂林市疊彩施救站”。
一番折騰后終退費
11月2日,記者跟隨王先生來到“桂林市疊彩區、七星區施救站”。
在收費窗口前,王先生再次就這筆拖車費的收取提出了質疑。窗口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的收費沒有問題,還提醒王先生去看旁邊墻壁上張貼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服務拖車收費標準》。
王先生再次強調,自己的車輛被拖不是因為救援,而是屬于交警部門查封、扣押行政強制行為。對此,該工作人員并沒有認可。
隨后,王先生又來到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反映情況,相關科室的負責人詳細了解情況后,表示這筆費用不應該由車主來支付。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將為王先生協調此事。
11月3日下午,王先生告訴記者,施救站已把530元的拖車費退還給了他。
誰該承擔拖車費有明文規定
廣西大海律師事務所蔣鑫律師認為,本案明顯是一起比較輕微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2條之規定,交警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本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車拖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產生的費用應由財政撥款。
蔣律師認為,本案中拖車費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押車輛所產生的費用,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6條之規定,該拖車費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如交警委托中介機構拖車,這種委托行為是交警與中介機構之間的事情,與車主無關。即使要交費,也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因此,本案車主不承擔拖車費。如停車場強行收費發生事故什么情況下要扣車,車主可以向交警的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紀委監委舉報。
記者申艷 文/攝
編后語
既然早有規定 就別再讓車主白跑
拖車費到底該由誰出,其實早有定論。
從記者采訪的情況看,交警部門明確表示,這筆拖車費不該由車主支付;而律師援引的《行政強制法》也明文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甚至連市民王先生遇事后也能據理力爭,說出個一二三來。
可大家都知道的事,偏偏常和事故車輛打交道的施救站不知道,仍向市民“錯收”這筆費用。這難免讓人心生疑惑:既然早有規定,為何還讓百姓白跑?
530元拖車費,如果王先生不較真,如果王先生不懂法,這么多錢交出去可是筆不小的“損失”;即便如新聞中最終退還,王先生也因為幾個地方來回折騰,而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顯然又是另一種損失,是社會總資源的浪費。
這兩種損失,當然不該車主買單;而要避免這樣的浪費,則應該從源頭下手。執法部門不妨把工作做得再細一些,把法律法規傳達到位,確保合作單位依法依規收費。同時,在處理每一起事故、每一輛涉事車輛時明確權責,幫助車主早日順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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