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是第40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的活動主題是“共促消費公平”。近日,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對交通事故涉及超標電動車生產企業判決承擔賠償責任,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消費公平。
去年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原告王某駕駛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造成自己受傷和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王某除了依據事故責任劃分取得賠償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還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電動車生產企業承擔產品不合格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電動車最高車速大于25km/h、整車質量大于55kg,超出了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2018)規定的限額,屬于“機動車范疇中的兩輪摩托車”,但生產企業在產品說明書以及銷售過程中均以“電動車”的名義進行宣傳。
相對電動自行車而言,兩輪摩托車的駕駛難度和危險性更大,因此法律規定駕駛兩輪摩托車必須取得駕駛證,而對駕駛電動自行車卻沒有該方面的要求。
法院認為,生產企業以非機動車名義生產實際被認定為機動車的產品,在產品警示說明方面存在缺陷,誤導了消費者,使得涉案電動車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險。本案所涉電動車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即產品缺陷,該產品缺陷與原告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判決生產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近年來,超標電動車(含二輪、三輪、四輪電動車)在一些地區特別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這類車輛及其生產企業普遍未列入國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各項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駛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關保險,嚴重侵害了群眾利益,給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使用電動車時,要認真注意所駕駛電動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駛前取得相應的駕駛資質,并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安全參與交通。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對超標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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