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報警,交警部門在經過詳細的調查之后,會給雙方當事人下發責任認定書的。當事人會依據責任認定的劃分,在民事賠償上進行調解。這是大多數交通事故處理的方式。
但是有一些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并沒有下發責任認定書,而是出具了事故證明。事故證明意味著交警在事故調查階段后,無法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
我舉一個案例。
2019年7月20日。在我們當地的一個十字路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一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了相撞。
當時路邊的監控設備是壞的。沒有直接的視頻資料可以證明雙方是哪一方闖了紅燈。在雙方的陳述材料中,機動車說對方闖了紅燈,而非機動車說機動車闖了紅燈。交警通過走訪也沒有尋找到目擊證人。最終交警部門出具了事故證明。通俗的講,交警部門承認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是對責任認定,因為缺少關鍵的證據無法劃分。
當事人碰到這種情況,關于民事賠償只能雙方調解。一般在這種情況,雙方的調解很難達成。主要的原因是民事賠償主要以什么來為標準?有的人認為是以同等責任為標準,雙方各承擔一半。有的人認為是機動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我們初步的來分析一下法院是如何判決類似案件的。
事故證明的民事賠償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根據我參考的許多案例來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事故證明的案例在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的時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決書,并不是按照同等責任進行劃分的。法院的法官,通常會調取交通事故的全部證據材料,通過正確的邏輯思維,推理以及豐富的生活經驗,獨立而公正作出民事判決。我個人認為,這是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典范。在交警隊的責任認定上,事故民警是不能用推理,及生活經驗來劃分責任的,必須要依靠相關的法律規定及證據來劃分責任。法官在民事賠償的時候可以彌補這一塊兒的軟肋。
法官的事實推理。交警在責任認定時必須依靠證據,要做到疑罪從無、疑證從無,不可靠的證據是不能采信的。但是法官在民事賠償的時候是完全可以根據各種證據,來推理出可能形成的因果關系。這樣可以極大地保證受害人在缺乏關鍵證據時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有些案子在交警隊,明明大家推理得到應該是這個證據,但是因為取不到證據而造成了很多當事人在責任劃分上得不到有效判決。在這個時候,交警也很是無奈。比如說在雨天發生的交通事故,車輛的車速鑒定相對來說是比較難的。雖然目前有的地方有了監控,我們可以通過視頻來計算車輛的速度。但是在目前道路上,絕大部分的地方是沒有視頻監控的,主要還是依據車輛在地面上留下的劃痕。下雨天會極大的減少這種證據的存在。
法官的民事責任劃分。
根據我閱讀了一些民事賠償的案例當中對于事故證明的案例。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充分利用了日常的生活經驗,一般會按照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所處的風險程度來分擔注意義務。通俗的講就是機動車駕駛員承擔的賠償責任要多。因為機動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更應該承擔注意的義務。有的時候當事人提到過。如果進行私下調解的話,賠償的數額少一點。如果在民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賠償的多一點,如果到人民法院會賠償的更多。在這里我個人認為主要是法院的法官,在民事判決的時候,酌情加重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而并非機械的使用公平原則。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在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的問題。
在一些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案件當中,人民法院在民事賠償的時候沒有采納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主要的原因是在民事起訴階段,當事人提出了關鍵性的證據,推翻了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在法院進行民事判決的時候,國家法律賦予了法官,可以不參照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我個人認為這是為了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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