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較大交通事故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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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5日20時45分私家車無償載人出了事故,張某駕駛青A734**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甘D91**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張掖市甘州區境內S301線(張大公路)263公里+950米與國道312線相交的十字路口處,在避讓由南向北闖紅燈行駛的薛某駕駛的“比德文”牌電動四輪車時發生側翻,將電動四輪車壓于牽引半掛車右側車廂下,車廂內燃煤將電動四輪車完全覆蓋,造成電動四輪車駕駛人薛某及乘員5人死亡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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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責任認定
(一)直接原因
薛某無證駕駛超員的無號牌電動四輪車闖紅燈行駛私家車無償載人出了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張某無證駕駛嚴重超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對路口情況觀察不夠,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責任認定
當事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之規定。
當事人薛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私家車無償載人出了事故,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認定張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薛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甘州區“12·25”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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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
本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人、車、路、企源頭隱患消除和部門管理存在漏洞,已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4人、行政處罰3人,問責處理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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