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的比亞迪 小轎車與大貨車剮蹭,大貨車全責,林女士修車花費3.6萬元。保險公司以林女士的修車費高于車輛實際價值為由,僅同意按照2萬元的車輛評估價理賠。昨天記者獲悉交通事故先修車還是先起訴交通事故先修車還是先起訴,一中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3.6萬元修車費。
2014年5月13日,代某駕駛的大貨車與林女士駕駛的比亞迪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代某全責。林女士修車共花費3.6萬元,她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中,保險公司對修理費提出異議,并申請評估。經評估,比亞迪牌小轎車價值為2萬元。據此,保險公司僅同意按照車輛的評估價值2萬元理賠。
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價值,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林女士2萬元后,林女士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林女士的車輛未完全損毀交通事故先修車還是先起訴,可經修復使用,且修復使用在經濟上對林女士更具合理性。林女士維修車輛的費用中包含零件費及人工費,金額雖高于車輛評估價但尚在合理范圍內,是維修車輛恢復正常駕駛狀態所需的必要費用。法院指出,林女士選擇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并起訴索賠修車費用,出于對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方當事人選擇權的尊重,應對林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二審改判保險公司支付林女士3.6萬元的修車費。
歡迎到云法律網免費法律咨詢律師在線解答咨詢律師離婚咨詢 法律顧問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