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保全相關問題
1、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申請訴訟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3、作出保全裁定的時間有要求嗎?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4、上訴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可能轉移財產的,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送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5、二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一定要委托一審法院實施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6、再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委托原審法院實施嗎?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7、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可以申請保全嗎?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8、訴訟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續到執行程序中嗎?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須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9、訴前可以申請保全嗎?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10、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嗎?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11、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2、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3、訴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辦?
當事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
14、訴訟保全的范圍是什么?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務。
15、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現貨、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16、法院對擔保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嗎?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17、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嗎?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怎樣申請事故車保全,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8、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19、法院對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如何處理?
對申請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20、誰有權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1、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有哪些方法?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報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22、被保全財產應該由誰保管?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23、擔保財產被保全后一般由誰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24、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物還可以使用嗎?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物,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5、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后可以解除保全嗎?
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26、被保全人提供等價值擔保財產的可以變更保全標的物嗎?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27、申請保全錯誤的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8、哪些情形法院應當做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做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錯誤的;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申請交通事故車輛保全?
一、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呢?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需要的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要向事故車輛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請人與受害人的關系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事故車輛的權屬證明;
5、《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等值的擔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財產作為擔保要求他人寫的擔保書。
申請訴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錯誤,因為如果保全錯誤的話,申請人要賠償被申請人因為財產保全所受到的損失。在肇事司機是車主、或者肇事司機屬于職務行為或者有雇傭關系的情況下,一般車主也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但是,如果肇事司機不是車主、司機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也不存在雇傭關系的情況下怎樣申請事故車保全,車主一般是不負民事賠償責任的。而事故車輛屬于車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車輛,給車主造成損失的申請人需要賠償。
法院接受申請后,會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內提起訴訟,到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保全。
三、事故車輛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從司法實踐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行政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議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點審查擔保情況后,幾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同時,交通警察幾乎都會建議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財產保全措施,否則會解除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事故車輛的扣留,人民法院審查受害人申請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對此往往不能理解,認為賠償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車,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對方當事人找了關系、走了后門,誤解法官辦案不公,埋怨社會風氣不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負墊付義務。車主不是民事賠償的直接責任人,就是負民事賠償墊付義務的責任人,車主一般都會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受害人申請保全該車主的機動車,法院一般會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施行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出臺司法解釋,規定盜用人駕駛偷盜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購買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買受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解釋出臺之后,解釋中規定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保全該機動車,因機動車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就不會同意受理該財產保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所負的墊付義務,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一致的情況下,車主一般是責任主體,對該機動車還能采取保全措施;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只有認定車主負有賠償責任,對事故車輛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認定車主不負賠償責任,那么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即車主),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四、現行法律規定的事故救助和賠償制度
現行法律規定的事故賠償制度,不但取消了公安機關因追索醫療費可采取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而且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對該事故車輛還不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后比較起來,新法好象對受害人的保護更為不利,其實這是對新的事故賠償制度的曲解,如果新的法律法規執行得力的話,對受害人的保護應該更為有利、更為充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受害人保護的規定中,不但有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賠償制度,而且還設立了由醫院、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機構、保險公司為主體的社會救助和風險轉移制度。
第一,法律確立了醫院的救助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確定保險公司有預付搶救費用的義務。該法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怎樣申請事故車保全,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制度。規定肇事車輛雖然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但是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四,交通事故責任人僅承擔保險責任以外的補充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被申請人:
身份證號碼:
申請請求
一、對被申請人的 進行查封或扣押。
二、保全費由被申請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年 月 日,因肇事司機XXX駕駛被申請人 的車牌號碼為的XXX牌小轎車與申請人 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請人 身體受到傷害,正在醫院進行治療,病情尚未穩定。為不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以及為使案件審結后能得到順利執行,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貴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 的XX牌,車牌號碼為的小轎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人提供 為擔保,如申請有錯誤,申請人愿意依法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不當所遭受的損失。如果被申請人提供價值為 元的財產作擔保,本人同意解除對被申請人 的查封或扣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財產線索及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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