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對方避而不見,或者干脆逃逸,那么在起訴到法院之前,受害方當事人要先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請求法院在訴訟之前控制肇事車輛。這樣交通事故保全車輛,可以大大降低訴訟風險,使傷者的治療費用、受損財產的賠償得到保障,大大減少肇事責任方下落不明、變賣車輛、逃避賠償的可能。
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之后,受害方當事人會由被動變為主動,比如,一些從事營運的肇事車輛一旦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營運肯定受到影響,肇事方就會變得很積極,而不是拖、賴,以求盡快解決;
對于肇事的外地車,如果不進行訴前保全,交警部門在對車輛進行扣押10日后就必須放車,這樣很可能造成肇事司機逃跑,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都不利。而采取訴前保全措施,查封肇事車輛后,被告往往主動找到法院要求調解,這樣不僅使傷者得到及時救治,同時還能夠讓肇事者及時取回車輛,盡量挽回損失;
對于一些政府公務用車肇事,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交通事故保全車輛,肇事方考慮到會給用車帶來不便,在解決糾紛時,也非常積極。
綜上,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使得一些簡單糾紛可以不經過訴訟在立案環節就得以調解。當然,受害者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證據保全意識不斷增強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數量上升迅猛的一個重要原因。
律師提示:
交通事故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提出,要向法院提供申請書一份;事故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事故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保全車輛,申請人還要提供擔保并交納保全費用。
訴前財產保全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