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我們都會發現交警會對事故中的車輛進行暫扣。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出來能提車嗎,交通事故扣車規定有哪些?
網友咨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出可以領車嗎?
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曾強律師解答:
這個情況不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五日內可以領車回來的。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交通事故扣車多少天,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曾強律師解析: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但法律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通事故扣車多少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說交通事故扣車多少天,該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當事人有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鑒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