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標題:《【與法同行】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 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日前,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審結一起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曾某駕駛的貨車與方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方某駕駛的摩托車失控后碰撞到由徐某駕駛并逆向停放在非機動車車道的貨車,造成方某受傷及車輛受損。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曾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某、徐某共同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因涉案當事人未能達成賠償協議,方某訴至法院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一審法院判令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按事故過錯責任大小由曾某、徐某承擔。保險公司不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提起上訴,要求徐某應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情形,由于徐某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受害人方某請求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其損失系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與交強險強調對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功能的立法目的相符合,故不支持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法官提醒:對于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可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這既是為了保護不特定第三人,也能在不慎發生事故時減輕自身經濟負擔。至于超出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部分,保險公司可以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蘇慕成、林修佳、黃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