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抵押車輛能拿回嗎?
二零一五年楊某與養母登記結婚,二零一七年購買車輛并登記在顏某名下。二零一八年養母與顏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三十萬元,以該車作為抵押。隨后養母向朱某交付了車輛及相關證件。顏某隨后提起的訴訟,主張自己為車輛的所有權人,并要求朱某返還無權占有的車輛及相關證件。
法院審令認為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關系的存續期間取得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共有,此種共同共有繼續法定,不以登記作為取得物權效力的要件。
訴爭的車輛取得的時間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楊某作為訴訟車輛的共有權人之一。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車輛進行的處分車輛抵押后所有權歸誰車輛抵押后所有權歸誰,根據民法點一千零六十條一千零六十四條為有權處分。養母與朱某達成的抵押合同有效。
顏某主張自己為車輛的所有權人,養母與朱母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此。
另外,楊某與朱某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但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車輛抵押后所有權歸誰,而是楊某將車輛及相關證件交付給了朱某,應當是為雙方以事實行為就合同的履行達成了質押擔保的合意。在債務清償之前,朱某對車輛視為有權占有。綜合以上事實和相關的證據。
顏某主張自己為車輛的所有權人,并要求朱某返還無權占有的車輛和相關證件。證據不足予以駁回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