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加大未審驗車輛、報廢車輛的查處力度,減少事故隱患,渝中區交巡警支隊靈活運用智能交通技術手段,對轄區內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糾察。
3月1日下午15時許,渝中交巡警兩路口大隊民警通過智能交通技術手段發現長江一路上行駛一輛車牌號為渝D***61的小型轎車涉嫌為已達報廢標準車輛,大隊民警立即對該車進行攔截,最終在長江一路掉頭處成功將該車攔下。
經民警核實,該車確實已經達到報廢標準,駕駛人肖某也承認了自己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民警對駕駛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目前該車已被暫扣。
駕駛人肖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駕駛人將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以2000元的罰款。
據渝中交巡警介紹,報廢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倘若這些報廢車輛繼續上路,對于駕駛人、其他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環境都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穩定性、安全性極低,極易釀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輕者車輛拋錨、偏向、爆胎,重者制動失靈、致人受傷、車毀人亡,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另外車輛使用年限長,發動機功率不足,尾氣排放超標,既造成了巨大的能源浪費,也嚴重污染了大氣環境。
那么,駕駛報廢機動車有什么嚴重后果呢?
按照規定報廢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只要車輛達到了報廢的標準就需要及時的辦理注銷手續,雖然說車輛的報廢處理是一種強制性的操作,但主要原因也是為了車主的安全著想,如果車輛已經滿足了報廢的日期卻沒有進行報廢的,會給行駛安全帶來嚴重的隱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報廢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報廢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報廢車上路行駛發生了交通意外,那么不管是自己還是對方駕駛人的責任,都需要由報廢車輛的駕駛人承擔所有責任,同時保險公司也不會接受報廢車輛的投保,因此,一旦報廢車輛發生交通意外就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在此,渝中交巡警呼吁廣大群眾切勿乘坐存在安全隱患、沒有安全保證的車輛出行,以免造成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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