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無責方與肇事方對死者構成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報訊(記者李欣悅 通訊員郭京霞)在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主要責任方被判刑,次要責任方事故中死亡。日前經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決,事故中被認定無責的第三方,作為共同侵權者,其保險公司將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30余萬。
兩車剮蹭撞死旁人
交通部門證實,2005年9月5日,褚某駕駛的車輛在門頭溝區109國道發生故障,褚某未設警告標志車輛事故無責方的賠償標準,站立在車輛左側。此時,陳某駕駛一輛農用三輪車與劉某駕駛的大貨車相剮。褚某被三輪車撞倒車輛事故無責方的賠償標準車輛事故無責方的賠償標準,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經交管部門認定,陳某無駕駛證,駕駛無牌且機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三輪車上路行駛,負事故主要責任。褚某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未設警告標志,未迅速離開車行道,負事故次要責任。
劉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隨后,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死者家屬獲賠30萬
死者褚某之妻身患殘疾無勞動能力,家中有兩位近七旬的老人及3個孩子,最小的不到兩歲,家庭生活艱難。為討得賠償,褚某家人起訴,要求陳某、劉某及劉某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0余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此事故中劉某不負責任,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陳某與劉某對褚某的死亡已構成共同侵權,因此二人應對褚某的死亡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于陳某所駕車輛未投保險,劉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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