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一詞,聽上去很普通,但是它卻代表著一份不能逃脫的重量。人只要在社會上活著,就有自己的責任。警察有責任將違法分子抓住;醫生有責任救治病患;老師有責任教導自己的學生。每一份責任的背后,都是沉甸甸的力量。
如果一個人在其位卻沒有盡到應盡的工作職責,那么他就是一個不合格的職員,將受到單位以及法律的懲罰。比如在2019年發生的公交車猝死案,給人以深思:
2019年8月8日上午九點,廣州市某道路上,一輛公交車正在行駛。車內本來安安靜靜,司機小杜正在駕駛公交,但是突然聽到后面有喧鬧聲,有人大喊:“司機,停車!有人暈倒了!”于是小杜立馬將車停在路邊。
經過了解之后,小杜才知道,車上一名14歲的少年小李突然暈倒,他的母親李女士非常著急,請求小杜趕緊開車去附近的醫院救治。旁邊有的熱心群眾連忙撥打120,有的群眾提醒他先開車去醫院,孩子的命重要。但是小杜返回駕駛座位后并沒有開車,而是先撥打了公交公司領導電話,向領導匯報了車內情況。
三分鐘以后,他終于打完電話,這時李女士急得都哭出來了,乞求他趕緊開車送自己的兒子去醫院,但是小杜卻拒絕了。因為他認為,自己駕駛的是公交車,不能私自篡改路線,最多只能停靠在路邊等待救護車來救援。車上的乘客都表示去醫院沒有問題,而有急事的乘客也已經下了車換別的公交。但是小杜見到這種情形,依然沒有同意。
李女士沒有辦法,只能趕緊抱著孩子下了車去攔截出租車,小杜感覺很愧疚,于是也下了車,幫她攔了一輛私家車。在小李暈倒到上車,一共耗費了六分鐘的時間。六分鐘對于一個普通人來說沒有什么,但是對于這個突發疾病、有生命危險的孩子來說可能是致命的。
非常遺憾的是,小李被送到醫院后,經過多天的搶救,最后還是離開了人世。醫生最后給出答案,他屬于心源性猝死。李女士痛失愛子非常悲痛,她認為如果不是公交司機耽誤時間,說不定自己的兒子就能救回來一條命,正是公交司機的失職,最終耽誤了最佳治療時間。于是李女士一紙訴狀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50余萬元的賠償款。那么,李女士的訴求合理嗎?小杜的行為是否失職呢?
(本案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適用《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
首先,李女士之所以起訴的是公交公司而不是公交司機小杜,是因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假如小杜真的屬于失職行為,那么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他背后的公交公司。
其次,本案最重要的矛盾點在于小李的死因以及司機小杜的法定責任。從醫院的報告上我們能夠看出,小李屬于心源性猝死,他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另外,雖然因為小杜的原因,救治耽誤了6分鐘,但是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即便沒有這6分鐘,小李仍舊無法搶救成功。因此,小李的死因是他自己的身體問題,和小杜沒有關系。《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然而,小杜的行為與小李死亡結果無關聯,他就沒有責任了嗎?并不是的。因為公交車管理人員的歸責問題并不只是依據因果關系來判斷,他具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在本案中,小杜其實并沒有完全盡到救助的職責,因為他明明可以帶著小李去醫院,但是卻在原地等待。雖然之后他有一個補償性的動作,幫助李女士攔截車輛,但是沒辦法彌補之前已經損失的救治時間。鑒于他失職不是小李死亡的原因,法院最后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李女士8萬元的賠償款。
對于這個判決,你認為合理嗎?
事實上,不光是公交司機,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職業都有著特殊的職責。就比如上文中提到的醫生、警察、教師等。《論語·泰伯》中寫道:“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責”,既然選擇了一份職業,就要恪守行規。如果能夠熱愛自己的職業,那么不光可以為自己謀求更多的利益公交車出交通事故乘客受傷如何賠償,也可以為社會生產更多的價值。
比如在新冠期間,我國醫務人員站在崗位前線,有的犧牲了睡眠,有的犧牲了陪伴親人的時間,有的甚至犧牲了生命公交車出交通事故乘客受傷如何賠償,但是他們換來的是廣大人民的生命安全。正是由于這些醫務人員敬業愛崗,我們才能夠在新冠疫情這道坎打一個漂亮的翻身仗。如果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像這些醫務人員一樣堅守在崗位上公交車出交通事故乘客受傷如何賠償,那么社會就會變得更加和諧,國家也會更加強大。因此,小小的職業問題不僅是每個人的未來,也是社會、國家的未來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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