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5月14日下午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消費者阿駿與售車企業飛馳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一輛百萬余元的豪車瑪莎拉蒂。車行保證所售車輛全新原裝,質量規格不存在任何問題。阿駿購車后發現車輛瑕疵,在交涉后知悉所購車輛曾經發生事故并被維修,且保險公司已經出險賠償。阿駿以車行欺詐為由,將飛馳公司訴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阿駿與飛馳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了一輛瑪莎拉蒂轎車,價格為107萬元。飛馳公司承諾該車輛為全新原裝車輛,車輛各項指標完全符合出廠質量規格,車輛質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為準。同日,阿駿向飛馳公司全額支付了購車款107萬元。交車后,阿駿為該車輛繳交了購置稅、車船稅、車險共計13萬余元。
提車后,阿駿發現車輛前部與車身存在色差,在與飛馳公司交涉后被告知該車曾經發生過碰撞事故,并經過了維修。之后,阿駿以飛馳公司涉嫌欺詐為由,將其告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雙方所簽合同,飛馳公司退還其107萬購車款及利息損失,賠償車輛所付稅款,并按購買車輛價款的三倍支付賠償金321萬元。
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查明,訟爭車輛于2013年12月自意大利運抵中國。2016年6月,該車輛在新車例行檢測時不慎碰撞墻體后受損,進行更換前杠、中網、防撞減震器、通風管總成等維修,共花費2.6萬元。保險公司已經全額向飛馳公司進行了理賠。
湖里區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阿駿的訴求,飛馳公司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庭審中,阿駿和飛馳公司各自代理人圍繞飛馳公司是否向阿駿履行了告知義務、是否侵犯阿駿的知情權及本案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飛馳公司:修復率僅為1.887%,不屬于告知范圍
“飛馳公司的銷售人員通過規范化的標準流程向阿駿履行了告知義務事故車怎么賣,且訟爭車輛從139.8萬元降價成107萬元,故阿駿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已經知道訟爭車輛經過維修的事實。”飛馳方辯稱。
“根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行業習慣——《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第8.2.2條的規定,本案訟爭車輛修復率僅為1.887%,不屬于告知范圍,故飛馳并未侵犯阿駿的知情權。”
飛馳公司堅稱,其行為不具有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假冒偽劣等的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本案中飛馳公司的行為并不符合福建省實施消法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十三種欺詐行為之一,本案不應該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阿駿:知情權被侵犯,車行行為構成欺詐
阿駿代理人強調:“飛馳在銷售訟爭車輛時不但沒有向阿駿告知車輛曾經因為發生碰撞事故而進行過維修、更換重要部件的事實,還在銷售合同中明確保證案涉車輛為全新原裝車,侵犯了阿駿的知情權,其行為構成欺詐。”
阿駿方認為,消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該條款適用的情況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飛馳公司主張只有當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假冒偽劣等欺詐行為才能適用第五十五條的三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且福建省實施消法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屬于列舉式,并非窮盡了所有的情況,該條不僅規定十三種欺詐行為,還有第十四項兜底條款“其他欺詐行為”。因此,飛馳公司必須賠償。
法庭:飛馳公司構成欺詐
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將本案爭議焦點歸結為:飛馳公司是否侵犯阿駿的知情權而構成欺詐,本案是否應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法庭認為,從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出發,“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過使用、未經過維修的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車輛并非消費者認為的新車,故車輛經過碰撞、維修的信息顯然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飛馳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理應明確具體地將訟爭車輛已經經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告知消費者,但其在售車過程中卻未告知阿駿,導致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該車,其行為構成欺詐。該車在交易時已屬事故車而非新車,新車售前例行檢修與事故車維修有本質區別,因此飛馳公司援引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不能適用本案。
消法第五十五條與第五十六條是獨立的條款,分別適用不同的情形,飛馳公司辯稱只有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假冒偽劣等欺詐行為才能適用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福建省實施消法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十三種情況屬于列舉,還包括了第十四項“其他欺詐行為”事故車怎么賣,飛馳公司主張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利息損失、車輛購置稅損失、車船稅損失、保險費損失屬于阿駿因訟爭交易而實際發生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據此,法庭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撤銷訟爭合同,飛馳公司向阿駿返還購車款107萬元及利息損失、車輛購置稅損失10.3萬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及保險費損失3.4萬元事故車怎么賣,并向阿駿支付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321萬元。
人民法院報記者 安海濤 人民法院報通訊員 陳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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