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因為有些交通運輸業需要一定資質的企業才能經營,所以就出現了個人或單位掛靠有資質的運輸企業從事營運活動,被掛靠單位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個人或單位則向掛靠單位上交管理費,車輛的實際經營和控制則由個人或單位自主決定。那么在實務中,對于這種以掛靠方式從事運輸經營的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該由哪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呢?
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兩車發生交通事故,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法律條文上看,已經明確了如果掛靠車輛的法律責任兩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共同承擔。
在該條文中直接規定了掛靠雙方的連帶責任,而不像其它共同承擔責任的主體一樣,要區分共同承擔責任主體的責任大小,然后確定一定的比例來承擔,這種責任的承擔方式對被掛靠單位更有強力的法律約束力。
為什么會這樣呢?其實,本質上還是為了督促被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的監督和管理。如果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責任或責任較小的,掛靠單位可能會疏于對駕駛人員的安全培訓、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監管,對車輛各種保險的完善等,這樣極大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兩車發生交通事故,對于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風險。
另外,掛靠的個人往往由于財產實力較弱,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可能會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事故賠償,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護,容易引發各種社會問題。
正是基于這些原因,規定了掛靠經營的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規定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加強了對掛靠車輛的管理,發生交通事故也是對受害人有賠償上的保障,這種法律責任承擔也符合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為了更好的說明該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基本案情
原告溫某某向法院起訴稱,2017年6月30日14:37:43許,王某某駕駛粵號車在行駛至某路口時,車頭與同車道前方由溫某某駕駛的桂號車車尾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駕車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編號44。車輛從案發日到起訴日止都無法正常工作。向王某某提出本人車輛是性質貨運車輛,造成原告人車不能工作在此一個多月期間沒有了收入。要求賠償誤工費時,對方拒絕賠償。現原告起訴到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安財險公司辯稱,原告未提供其實際誤工的證據以及誤工計算標準。依據商業三者險第26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個人停業等造成的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被告王某某辯稱:我買了保險,不需要出錢。原告的車輛并不是因維修產生的誤工費,而是4S店和保險公司的因維修金所產生的分歧而導致的誤工費,不在我方承擔的范圍內。
判決要點
法院認為,溫某某在本案主張的誤工費實為停運損失,溫某某向王某某主張誤工費300元/天,共40天,總計元,并提供了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實事故發生時,用事故車輛經營貨運。被告原告從業事實不予否認,故法院予以采信。但溫某某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收入水平,故法院參考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相關收入標準,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溫某某40天停運損失為8000元。關于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王某某本案駕駛的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溫某某所主張的誤工損失是基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根據某安財險公司提供的商業險保單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交強險保單第十條第三款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不屬于賠償范圍。
對上述條款某安財險公司通過黑體字體標注,可視為某安財險公司已盡提醒義務,該商業險及交強險保單均有某燦公司的簽章,故法院對商業險及交強險保單真實性予以認可,另王某某、某燦公司對該保單條款并無質證意見,法院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根據上述,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在某安財險公司賠償范圍內,即某安財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某安財險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車輛掛靠于某燦公司從事運輸經營活動,且駕駛員王某某負全部責任,因此溫某某請求由王某某和某燦公司人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溫某某支付停運損失8000元;某燦貿易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本案中,王某某是個體運輸從業者,但其掛靠在某燦公司名下運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對于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某燦公司對該賠償承擔了連帶責任,這種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不過需要注意的事,雖然某燦公司對事故承擔了連帶責任的,如果其實際履行了賠償義務的,在承擔責任后,某燦公司可以向王某某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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