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遇到親朋好友借車,
車主常常礙于情面難以拒絕,
借用者也鮮少檢查車輛投保情況,
然而,一旦出了事故雙方總是后悔莫及。
“借車”引發交通事故
近日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跟車主有責任嘛,永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借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借用人方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6萬元,車主柯某對其中3.1萬余元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不怎么使用家里的輕型廂式貨車,永嘉人柯某就沒為車輛購置交強險和商業險。2019年5月27日,好友方某向柯某借用該貨車,熱情的柯某一口答應了。傍晚時分,方某駕駛該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永嘉縣烏牛街道河口埭村口時,與夏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夏某受傷及輛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駕駛員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夏某無責任。夏某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救治并留觀2日,后于2019年5月至9月間陸續前往醫院治療并住院108日。住院過程中,駕駛人方某墊付醫療費4707元,車主柯某墊付了8.8萬元。經司法鑒定機構出具意見,夏某系交通事故致頸髓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7級。
車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
承擔連帶責任
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夏某起訴至永嘉法院,要求被告方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計56萬余元(已扣除墊付款項),車主柯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中,原告夏某同意被告柯某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原、被告提交的醫療票據、住院費用清單等,認定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損失為62.3萬余元(未扣除墊付款項)。
經審理,法院認為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跟車主有責任嘛,被告柯某作為輕型廂式貨車所有人,未為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與被告方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跟車主有責任嘛,應對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62.3萬余元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已墊付費用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款,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方某賠償原告夏某53萬余元,被告柯某對其中的3.1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也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投保交強險。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投保義務人為車主柯某,侵權人則為駕駛人方某,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柯某和侵權人方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故扣除已經賠付費用外,判決被告柯某對3.1萬元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機動車車主應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車輛,及時購買相應保險,如確需出借,應嚴格保證車輛相關保險交納齊全,避免在車輛出現事故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除此之外,車主還應嚴格審查駕車人的駕駛資質以及駕車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切記不能將車輛出借給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否則,車主因出借車輛存在過錯,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本案發生于民法典實施前,故未適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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