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事故車”惹官司
法院判北京一汽車銷售商欺詐并賠償購車者相應損失
因購買的新車有維修過的痕跡,懷疑為“事故車”,北京市消費者董先生以欺詐為由將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一廠(簡稱“汽修一廠”)、北京博瑞祥和汽車銷售服務中心(簡稱“博瑞祥和”)告上法院,要求雙倍返還購車款12萬元及賠償養路費、購置稅交強險等相關費用。10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奧運村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認定博瑞祥和構成欺詐,依法判決博瑞祥和賠償董先生11.7萬元。
董先生稱,今年2月,他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紅旗轎車。提車時發現車輛的后尾燈上部漆面有陰影最新事故車出售,銷售商謊稱油漆未干。最終經雙方協商,由經銷商賠給他3000元加油卡作為補償。3月份,另外一家維修部的技工告訴他,這輛紅旗車維修過。于是他到消費者協會投訴,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董先生認為,汽修一廠與博瑞祥和隱瞞車輛曾經維修過的情況將車賣出的行為屬于欺詐,要求被告支付購車款12萬元以及養路費、交強險等.1元,同時給付賠償金12萬元。
博瑞祥和、汽修一廠的代理人表示其銷售車輛不存在欺詐,一方面,作為銷售商他們對造成漆面陰影的原因同樣不知情;另一方面,車輛漆面陰影在銷售時已告知了消費者,雙方還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手寫了補充條款并為此給予董先生3000元的加油卡及939元車輛內飾作為補償。另外,車輛的價格較高,經營者不應就整體給予賠償,而只應就漆面陰影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庭審中,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該車整體漆面平均厚度偏薄;左后翼子板后部有鈑金修復痕跡;后保險杠有噴漆痕跡”。
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車合同中雖注明銷售方為北京市汽車修理公司一廠,但未加蓋公章,故汽修一廠不應承擔責任。根據發票可以確定博瑞祥和為銷售方。通過車輛鑒定能夠確定董先生購買的紅旗車曾經進行過維修。博瑞祥和認為維修時間可能在購車后但未提交證據,同時,由于鑒定結論顯示的車輛維修部位與漆面陰影部分的部位基本一致,法院認定維修發生在購車前。由于在雙方就車漆補償達成的補充協議中不能看出銷售商將陰影形成的原因如實告知了消費者,故可推定博瑞祥和未如實告知董先生關于車輛是否維修的真實情況,此行為侵害了董先生的知情權最新事故車出售,構成欺詐。博瑞祥和給付董先生的優惠中,除3000元加油卡補償外,其他優惠難以看出與車輛維修有關,故該3000元加油卡補償應予扣減。另外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董先生支付的車輛保險費、養路費等相關費用為其使用車輛支出的必要費用,且其已實際使用車輛數月最新事故車出售,故董先生要求退還車輛及相關費用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扣減了3000元補償款后,法院判決博瑞祥和中心賠償董先生11.7萬元。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和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或者其他問題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