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認定書不服怎么推翻?有哪些救濟途徑呢?帶著這些問題,筆者現在就為朋友們一一解讀,希望本文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途徑
首先要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等問題進行認定的文書。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認“事故基本事實”、“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問題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常見的救濟途徑有: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請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證明力;
3,申請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
部分讀者認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方式,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這種觀點不符合目前的司法實踐?!蛾P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法工復字[2005]1號”已經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
本文重點介紹的救濟途徑為“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具體來講,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是指,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事故當事人的申請之后,(Jlls)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規定,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決定“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或者“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行為。
二、為什么要重視復核?
前文已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認事故基本事實、當事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等問題的重要依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注:指“交通事故認定書”)相應的證明力。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但是,該情形在實踐中較少出現。
鑒于上述情況車輛交通事故有沒有交通費補償,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錯誤糾正于訴訟程序之前,顯得尤為必要,復核,則是實現上述目標的最佳途徑。部分當事人可能想直接通過民事賠償訴訟一并解決,或者因為擔心復核機關的公正性而放棄復核權利,筆者認為,上述做法并不可取,具體理由如下:
1,部分當事人認為,既然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賠償問題,不如在訴訟過程中請求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并否定其證明力。然而,人民法院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形并不常見。因此,筆者認為,訴訟程序不是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力的唯一途徑,更不是最佳途徑。
2,部分當事人擔心復核機關的公正性,(Jlls)因此放棄申請復核,這種擔憂是不符合實際且不必要的。從筆者的辦案經驗來看,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復核機關不會因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自己的下級機關作出,而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機關的公正和專業是值得肯定的。亦如前文所述,如果當事人對于復核結論不服,仍可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同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霸V訟”與“復核”并非“魚與熊掌”的關系;
3,申請復核,是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除外)。即使復核機關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當事人仍有權在民事賠償案件中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并否定其證明力,放棄復核權利,可能給法官留下“當事人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的印象。因此車輛交通事故有沒有交通費補償,放棄申請復核的權利,是不理性的。
明確了復核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必須要考慮三個問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復核?什么情況下有必要申請復核?申請復核從哪些方面著手?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等條款對于申請復核的條件進行了規定,需要特別注意兩點:
(一)、當事人申請復核,務必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以一次為限。實踐中,部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內部規定,需由原辦案人員轉交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復核申請,需提前詢問辦案人員,以免耽誤時間。
(二)、下列情形不屬于復核受理范圍: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四、什么情況下有必要申請復核?
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和事故認定工作具體要求的規定,可以明確,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等情形,(Jlls)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事故認定工作中存在“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如果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通過復核程序得到糾正的可能性較大。
從功利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中,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責任劃分”,該部分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民事賠償比例和數額;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將直接影響量刑輕重。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認定過程中的錯誤,對“責任劃分”影響越大,越有必要申請復核。
五、申請復核從哪些方面著手?
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于事故認定的具體要求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的規定,可以確定申請復核需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事故的基本事實的記載是否客觀全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事故基本事實記載錯誤,可以大致歸納為三個方面:人、車、路。
人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駕駛員有無相應的駕駛資格、有無禁止駕駛的情況(如飲酒、吸毒等)等,乘車人員在上、下車過程中是否注意各方來車及行人、摩托車乘車人是否正確使用安全頭盔等;
車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車輛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車輛的安全帶、燈光等設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車輛是否正確懸掛號牌等;
路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等;
提醒讀者,上述分類只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簡便的思路,并非科學嚴謹的分類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事故的基本事實記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可以在復核申請中對相關情況及證據予以說明。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Jlls)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于各方的責任認定不公正,應當圍繞“各方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展開,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從下列方面分析:
1,對比各方行為所違反法律規定還是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違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還是具體規定。例如:一方違反“右側通行”規定,另一方超速行駛,一般來講,違反道路通行一般規定“右側通行”的過錯比違反道路通行具體規定的“超速行駛”的過錯更嚴重;
2,對比各方注意義務的不同(機動車駕駛人比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盡到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3,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例如,未戴安全頭盔的摩托車駕駛人在正常經過十字路口時,被闖紅燈的小轎車撞倒,造成雙方車損及摩托車駕駛人脛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托車駕駛人雖然存在未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但是,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若以此認定摩托車駕駛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未免有失公正;
4,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屬于免責情形,例如,非機動車不應占用機動車道行駛,但是,在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如果有證據證明屬于該情形,則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應因此而承擔事故責任。
需要提醒讀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為給讀者一個思路,實踐中不可機械套用。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比绻數赜邢鄳募殑t和標準,請讀者充分重視并仔細閱讀。充分了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標準,對于“評價責任認定是否公正”、“對復核結果進行預估”、“明確復核的重點”、“提高復核的成功率”,均有極大幫助。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關于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讀者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文件之規定,(Jlls)對辦案人員處理程序進行客觀評價,對于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在能夠提供充分證據的前提下,復核機關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及細則:
1、醫療費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車輛交通事故有沒有交通費補償,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提醒】
受害人在實際治療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名目的醫療費用,受害人必須妥善保管各種收費票據及費用清單,以免在調解或訴訟中因舉證不能,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未經醫院同意,不得擅自轉院或私自購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需轉院治療,應持有醫院的轉院證明。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毀損,需要做整容手術的,在立案時可以作為醫療費項目提起訴訟。很多受害人往往忽略了這一點,認為整容費屬于后續治療費或殘疾賠償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誤工費賠償標準: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異議的可以進行司法鑒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傷情穩定后應及時做傷殘鑒定,因遲延鑒定而增加的誤工時間產生的誤工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提醒】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需提交以下證據:1、勞動合同、工資明細;2、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3、用人單位出具的因誤工收入減少的證明; 4、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超過5000元的,受害人應出示完稅憑證。
如果受害人沒有固定工作(如個體戶、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待業青年或在校學生等),應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相關收入清單,否則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下列人員一般沒有誤工費:1、受害人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誤工損失的除外;2、受害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校學生,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誤工損失的除外;3、受害人雖誤工但實際收入未減少的。
3、護理費賠償標準: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有異議的可以進行鑒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提醒】
受害人住院期間支出的護理費容易主張,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護理?需要幾級護理?護理期限多長?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醫院在出院診斷或出院記錄上有明確的醫囑,需要專人護理和需要護理的期限,受害人可以據此主張出院以后的護理費;否則,受害人主張出院以后的護理費則缺乏事實依據。也有的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護理依賴程度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時間,主張出院以后的護理費。
4、交通費賠償標準: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原則上以公交車為準,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若無法乘坐公交車的可按照出租車的標準計算。
【提醒】
交通費包括但不限于機票、火車票、地鐵票、出租車發票和公交車票等。
5、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標準: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一般為30元/天左右)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提醒】
全國各地制定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費標準有所不同,應以當地標準為準。此費用的主張以受害人住院治療為前提。
6、營養費賠償標準: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一般為50元--100/天,有異議的可以進行鑒定)
【提醒】
營養費 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體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殘、孕)可以適當主張營養費,如果沒有正規發票的,可以根據實際支出,憑據主張。
如果不屬于老、幼、病、殘、孕等特殊群體的,受害人主張營養費,需有醫院出具需要補充或加強營養的醫囑,或由法醫中心作出營養期限鑒定。
7、住宿費賠償標準:
住宿費,是指交通事故傷殘者到外地就醫、配置殘疾用具以及參加事故處理人員所需的住宿費,通常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和交通費一樣,需要憑據支付。(沒有票據的,一般為60元/天)
1、傷者到外地就醫就診等待檢查結果,傷者和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2、傷者需要轉院治療,往返途中傷者及陪護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3、參加事故處理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
【提醒】
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住宿費標準,住宿費憑據支付。
8、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標準:
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殘疾生活輔助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殘疾生活輔助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生活輔助具包括但不限于:1、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拖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生用品;2、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3、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4、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5、其它用具。
【提醒】
受害人應當選擇普通的殘疾生活輔助具,盡量使用國產的、中檔價位殘疾生活輔助具為宜。
受害人如需整容,應到權威的有整容資質的醫院做整容手術,受害人可以把整容費作為醫療費主張。
9、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7、受害人的身份和職業。
【提醒】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區、不同群體、不同職業、不同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會有所區別。
另外,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中,受害人的身份、職業以及受害部位也應作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重點考慮的因素。
10、可索賠的其它費用
除了前述費用,受害人還可索賠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受害人雖然已經出院,但是仍需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的,賠償義務人仍應承擔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提醒】
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后遺癥、并發癥,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一年內,向賠償義務人另行起訴。
11、交通事故中可索賠的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經營性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待銷售車輛或明確適用于交易目的的車輛貶值損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
【提醒】
車輛的使用中斷所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受害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車輛貶值損失,可以根據《價格鑒定結論書》以及該車輛的使用年限、受損程度等其他因素確定。
受害人應當充分搜集相關證據,必要時申請價格鑒定。
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張,既不是 “獅子大開口”式的漫天要價,也不能掉以輕心,遺漏必要、合理的賠償項目或輕易放棄權利。
12、司法鑒定費的確定
司法鑒定費,是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對當事人的委托事項進行綜合評定,出具鑒定意見、收取的鑒定費用。
【提醒】
雖然《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司法鑒定費的承擔方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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